職業索賠者:“啄木鳥”還是“寄生蟲”
- 發佈時間:2015-08-07 09:30:45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職業打假人”出現于上世紀90年代,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制定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背景下誕生。2015年以來,隨著新修訂的消保法和食品安全法強化了懲罰性賠償條款,職業打假的規模呈現迅速擴大和分化的趨勢。
2015年7月14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消保法執法檢查彙報會,職業打假的話題再度引起熱議。廣東省質監局披露,2014年,該局受理舉報投訴共443宗,其中職業舉報373起,佔總數的84.2%。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出,該局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約97%由“職業打假人”提起。如何平衡“職業打假人”的非消費維權訴求和普通消費者的正常訴求,已成為監管部門需要解決的難題。
貌似打假,又像敲詐
既能幫助消費者打假維權,又能獲利,在這個看似社會效益和個人利益兼顧的職業打假群體中,近來衍生出一批只以牟利為目的的團隊或個體,呈現出以利益為主導的傾向。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在一份材料中指出,將其稱為“職業索賠者”更符合該群體的本質。
新涌現的職業索賠者,究竟是凈化消費市場的“啄木鳥”,還是商家眼中只為掙錢的“寄生蟲”?
在企業和政府監管者眼中,職業索賠者是一群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的“監督者”,稍不留意,就可能越界。
2014年6月,南京一家超市就遭遇了職業索賠者“做局”。
“這是我們買到的過期保健品,一共10盒,價值880元”。據負責處理此事的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沙洲分局局長許濤回憶,投訴人根據食品安全法“以一賠十”的規定,要求商家賠償8800元。超市內部管理系統會對過期商品提前預警,有專人下架處理,怎麼會出現如此多的過期産品?
面對超市的疑惑,監管部門調取監控錄影,發現投訴人于數月前到超市翻出快要過期的商品,藏起來,然後算好時間再來購買取貨。“法院最終認定這是惡意購買商品的行為,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初衷,駁回了投訴人的賠償請求。”許濤説。
“利”字當頭,濫訴成本由誰擔?
“職業索賠者?這還算是褒義的稱呼,這些人在行業裏被俗稱為‘商混’。”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副秘書長楚東説。
大型連鎖超市通常更注重企業聲譽,工作人員對於投訴的處理更加規範,尤其受到索賠者的“青睞”。受訪企業普遍反映,圍堵經營場所,索賠過程中大吵大嚷,漫天要價的現象經常發生。
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統計,華潤萬家、沃爾瑪、大潤發、家樂福等知名品牌企業每年處理職業索賠案件達數百起。
一旦被投訴人服軟,願意賠償和解,索賠者立刻撤銷投訴、復議或訴訟。“遇到生手要高價,遇到熟手談行業價”幾乎成通例。
“他們並不是一個人在戰鬥。”據物美集團品質安全部負責人張欣亞介紹,團隊作業是職業索賠的重要特徵。收集資訊、踩點掃貨、投訴索賠、應訴都有專人負責,各小分隊間甚至還會“劃分山頭”。掃貨時,20多人同時進入賣場,分不同工種尋找問題商品;結賬時,對同一問題商品要求分開結賬;如索賠不成功,團隊成員用不同姓名起訴。
據了解,一個普通的職業索賠者每月輕輕鬆鬆就有兩三萬元收入。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
在採訪中,受訪企業和監管部門普遍反映,雖然投入了巨大的精力應對職業索賠者,但他們接到的投訴卻與食品品質方面的“硬傷”幾乎沒有關係。
某全國性連鎖超市的統計顯示,涉及食品安全等産品品質方面的索賠投訴僅佔總量的5%,而81%的索賠投訴集中在包裝標簽和證書上,包括原材料標識、生産日期、執行規範、營養標簽、産品等級、生産許可證、3C認證、執照等標識錯誤。
物美超市曾以“買一贈一”的形式銷售五糧液,因生産日期被捆綁在兩個包裝夾縫中,被索賠者以“外包裝無生産日期”為由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沒有支援打假人的起訴。
果汁企業的100%橙汁在許多品牌超市因未標注“復原橙汁”被索賠。
但職業索賠者並不認為他們是無故找茬。“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在職業打假人王海看來,職業索賠既然存在,必有其生存的土壤,“如果有一天市場上沒有假貨了,誰還去打假?”
王海認為,外人看到的只是索賠者牟利的一面,卻鮮有人關注其生存狀態,他們需要抵禦恐嚇、威脅等各種風險。
實際上,對於如何看待職業打假和索賠這類群體,政府部門內部也存在分歧。在前述廣東省人大執法彙報會上,有監管部門提出,打假索賠呈現出公司化、集團化的趨勢,嚴重浪費了行政和司法資源。而與會的執法檢查組成員、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辛瀑對於職業打假的做法表示讚賞。他認為,沒有職業打假,消保法的落實就大打折扣,職業打假的存在在客觀上促進了職能部門監管和執法水準的提高。
購假索賠是“菜鳥”所為?
職業索賠者需要承受的,不僅僅是來自外部的質疑,還有來自法律層面的困惑。那麼,合法索賠與敲詐勒索的界限究竟在哪兒?
“最近幾年的爭議案件大多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楊立新表示,對於那些以打假為名,意圖獲取高額賠償金的行為,應當界定為消費欺詐,“消費欺詐主要是民事問題,而不是刑事問題,主要應用民法手段,而不是刑法手段解決”。
在他看來,消費欺詐和敲詐勒索罪的主要區別有三點:首先,行為人是否有購買假貨的行為,如果有,多數是民事而不是刑事問題;其次,行為人是否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即借機要挾、威脅,涉及經營者的經營聲譽、商品信譽及經營者的人身安全;最後,行為人是否具備主觀上的故意,即是否具有侵佔經營者財産的目的,且該目的具有社會危害性。
“區分打假索賠和敲詐勒索最重要的標準在於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的數額進行索賠。”在民法專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何山眼中,這是問題的關鍵。他認為,如果無視法律規定的標準漫天要價,的確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此外,索賠者私藏商品至保質期過後再購買索賠,如果“數額巨大”,也屬於敲詐勒索。
在打假人心中,對於索賠是否合法的界定,也自有衡量尺規。“設局的行為和真正的打假有本質區別。”王海説,即便不構成犯罪,它起碼在道德上存在瑕疵,缺乏正當性。
“打假維權也要講究理性,不能搞極端。”王海認為,撈一票就走人的方式做不長久,社會影響也壞,“大量購假索賠是入門級‘菜鳥’才做的事,就算一個案子能賺20萬元,一年能搞幾個?80%的打假人都是靠企業委託發財的”。
2014年11月,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提交了關於“界定職業索賠者法義的建議函”,希望通過相關法規對職業索賠者的權益、義務和行為作出適當規範,以區分正常的消費維權行為。
一些市場監管部門則表示,會通過專項檢查和整治,嚴厲懲處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引導索賠者向理性科學的方向轉變。
(據《南方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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