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滑雪時摔倒身亡 父母訴雪場索賠186萬
- 發佈時間:2015-08-03 08:23:21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今年2月,尚未成年的小李與同學相約到密雲縣某滑雪場滑雪,滑雪過程中發生意外,小李撞到腦部,造成特重型顱腦損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小李的父母起訴北京某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索賠186萬。近日,密雲縣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起訴
雪場彎道無提示 設計有問題
原告訴稱,2015年2月16日,原告16歲的女兒小李與兩名同學在密雲縣某滑雪場滑雪過程中發生意外,經搶救無效,于農曆大年三十宣告死亡,2015年3月15日小李火化。
原告認為,被告在小李事件中存在過錯。小李出事地點為滑雪場初級大S道,事發地點是一個大下坡伴隨彎道,而此處並無文字或者圖形提示,在此處摔倒後,小李繼續向下直線滑行,因滑雪場的撐網立柱未完全插入地中,部分立柱暴露在雪地外,致使小李摔倒滑行後撞到立柱上。小李受傷後,被告方面無人跟隨,而是通知與小李同來的兩名小女生跟隨急救車將其送至密雲縣醫院。後原告到達該醫院並辦理回北京市內搶救事項,延誤了救治。
原告表示,因被告滑雪場在雪道設計、事後處置方面違反了相關的安全和救助義務,存在過錯,故索賠186萬。
對此,被告辯稱,原告之女小李的死亡是意外事故導致,被告在管理北京某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的過程中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滑雪場相關的體育設施符合法律規範和行業規範,同時,該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已經在雪場門口、餐廳等處做了安全和風險提示。
被告還表示,事發後,滑雪場也進行了及時的施救,並通知了小李的同學,以及撥打了密雲縣120電話。被告完全履行了風險告知、風險提示、搶救、施救以及通知等《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所以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
雙方爭論家長是否應盡監護責任
庭審中,小李母親吳某多次流下眼淚。吳某稱,自己曾在網上尋找目擊者,很多人打電話過來,表示坡非常陡,孩子停不住就撞到了立柱上。被告在孩子出事送醫的時候並沒有跟隨,醫藥費都是在孩子出事當晚到達醫院補交的。
事發時小李才16歲,對此,原告方律師表示,一些場所是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被告在規定之內,但被告發現未戴頭盔的未成年人卻沒有阻止其上雪道。被告在庭審中對此表示不認同,並稱小李是未成年人,作為家屬來講,應該是有嚴格高度的監護責任,這個責任跟滑雪場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兩個概念。而且現在小李死因不明,按照原告説法,小李是因為撐網立柱造成的死亡,但原告沒有拿出證據,只是稱網友所説或者推斷認為,因此不能證明被告有侵權責任。
此案當庭並未宣判,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