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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生産經營拆借資金受法律保護

  • 發佈時間:2015-08-07 07:31: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亦君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8月6日電(記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之間為了生産、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應予認定。企業為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針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該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針對司法解釋中24%和36%這兩個關鍵數字,杜萬華解釋稱:“劃了‘兩線三區’”。劃的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在此之上的民間借貸合同為無效。

  杜萬華表示,24%的利率是長期以來我國在審判實踐中確立的一個標準,“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民事司法審判,都要給予保護”。

  “介於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杜萬華説。

  “當然,如果年利率超過36%,這就是無效的,如果自願支付了,後來想要回來,這是可以的。”杜萬華補充説。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杜萬華表示,審判實踐中,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都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叉。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民事案件,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應予受理。

  據悉,上述規定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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