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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年利率超24% 不受司法保護

  • 發佈時間:2015-08-07 06:31:3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6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定義了民間借貸,並將“網路貸款平臺”,即人們常説的“P2P平臺”中的相關問題列入其中,並設定了網貸的非法邊界。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南方日報記者 黃倩蔚

  突破

  網路借貸有了法律規範

  8月6日,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定義了民間借貸涵蓋的範疇,以及審理案件的法律適用範圍等。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律師曹軍説,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將“P2P平臺”中的相關問題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列入審判指導意見之中,説明在國家最高司法層面已開始關注並試圖在審判的層面上規範網路借貸這個新生事物。

  “雖然《規定》的出臺並不能馬上解決當前P2P平臺角色複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但這仍然是一個值得P2P行業重點關注的大事,含有P2P平臺內容的《規定》出臺的本身或多或少地表述了國家政策未來的某些趨勢,其積極的導向性值得行業期待。”曹軍表示。

  融360理財分析師張懿望認為,之前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信用形式長期存在,但官方並沒有對它的合法性進行規範。現在《規定》給了民間借貸一個明確的定義,這也就意味著“你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個人跟企業可以不通過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進行資金的借貸。但是你們在身份上跟傳統金融機構是有區別的”。

  “該司法解釋對平臺建設及投資者保護來説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規範行業的發展,對於正規經營的P2P平臺構成較大利好。”民貸天下CEO劉軍對記者表示。

  維權

  注意保留網貸平臺“承諾擔保”證據

  記者看到,《規定》對於網路借貸是否承擔擔保責任有明確規定。《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曹軍分析指出,依據《規定》,網路借貸平臺的金融資訊服務仲介定位沒有任何新的變化,“P2P平臺”仍然是一個仲介服務機構。對於P2P平臺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係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這一規定表示如果P2P網貸平臺僅僅做資訊仲介,將不承擔擔保責任。而如果P2P網貸平臺為借貸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多數平臺提供的是第三方擔保,應該由第三方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這對於不少對外鼓吹平臺擔保,但實質上卻不想承擔任何責任的平臺形成了有利約束,有利於整頓目前行業內的亂象,尤其是當投資人面對那些跑路、提現困難等平臺時,有了法律依據保障自身權益,維權之路將不再那麼艱辛。對於平臺而言,正規經營,提高平臺自身風控措施,將顯得格外重要。”民貸天下CEO劉軍表示。

  張懿望稱,《規定》實施後,投資人投資網貸時要看清楚平臺是否擔責,否則利益受損後將無法維權。“更重要的一點,你在投資的時候,如果這個平臺在網站上公開承諾或宣稱為你的錢提供本息擔保,記得一定要留下記錄。”張懿望表示,《規定》也對目前隨意的民間借貸提了個醒,將來如果發生了糾紛,當時必須要簽訂過正式合同,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了合同法院才會受理糾紛。

  新規

  最高利率由“四倍”改為不超24%

  在利率方面,《規定》也對原來的法律保護利率進行了重新定義。《規定》中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將原來最高的受司法保護的“四倍”的規定統一修改成了“不超過年利率24%”,且該24%包含了逾期利率、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等所有費用;同時規定了“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及“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情況下法院應該如何處理的規則。

  《規定》第三十一條則規定了“借款人自願支付利息之後,在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已付利息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此外,《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民間借貸中,存在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形,都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説,資質好的A從銀行借到錢,然後再以高於銀行的利率借給B人,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此外出借人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錢是用於非法用途,但是還借給借款人的,也不允許的。”張懿望進一步分析指出。

  融360也提醒借貸雙方,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要看清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幾個,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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