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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年利率超24%,不受法律保護

  • 發佈時間:2015-08-07 05:34:27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法發佈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24%,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之間為了生産、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應予認定。企業為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司法解釋同時對網際網路借貸平臺的責任作出規定,如果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判決其承擔擔保責任。

  針對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該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於年利率24%和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杜萬華説。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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