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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無效

  • 發佈時間:2015-08-07 04:13:5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8月6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今天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新司法解釋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釋明確,企業為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就目前來講,生産經營性民間借貸大幅度上揚,相反,生活性民間借貸大幅度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分析,在改革開放特別是1993年之後,民間借貸的主體逐漸的從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

  據了解,我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正處於變革時期,經歷了從國家統一貸款利率,到依據國家基準利率上下限浮動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的變遷過程。

  “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杜萬華指出,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除應當考慮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還要考慮作為市場主體的借貸雙方的真正需求。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杜萬華表示,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固定利率上限標準如何予以確定,這一系列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亟待回答。

  最高法1991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杜萬華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新司法解釋規定的利率是一個固定利率,而不像以前是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具體而言就是“兩線三區”。

  “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的年利率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杜萬華分析,兩根線劃分出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其中,自然債務區就是24%至36%的區間。

  為什麼首先考慮24%的利率?杜萬華表示,最高法院研究了1990年以來10多年央行頒布的利率。“研究發現,央行頒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變化比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點幾,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點幾,中間較多的是5%至8%,最後我們選了中間的6%,又參照傳統4倍的含義,從而得出24%的這樣一個數字。”

  “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作為民事司法審判,法院都要給予法律保護。”杜萬華指出,規定36%以上無效的含義是,如果當事人原來自願償還了利息,基於合同無效,又想要回來,法院將予以支援。

  有的借款人在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自願支付利息,或者支付的利息在年利率的24%至36%之間,事後又想反悔,怎麼辦?對此,杜萬華指出:“24%至36%的區間是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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