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規範網路支付業務 擬每天限額5000元係誤讀
- 發佈時間:2015-08-02 07:12:00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行規範網路支付業務,主旨是維護支付市場秩序、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對普通消費者網路購物幾無影響
“網路支付擬每天限額5000元”係誤讀(求證·探尋喧嘩背後的真相)
7月31日,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一些媒體在報道這一消息時,將其誤讀為“網路支付將每天限額5000元”,引起消費者紛紛吐槽。為厘清事實,求證欄目記者採訪了央行相關負責人和有關專家。
“單日支付限額5000元”是怎麼回事?
回應:規定僅針對安全級別較低的支付賬戶“餘額”付款,使用銀行賬戶不受該限制
央行支付結算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如採用不少於兩類驗證要素,且其中包括安全級別較高的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則可以與客戶自行約定單筆、單日累計限額;支付機構如採用不少於兩類要素,但其中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辦法》參照人民銀行針對商業銀行、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相關監管要求,規定了單日累計5000元限額;考慮到客戶在小額支付場景下對支付速度的客觀需要,為兼顧安全與效率,《辦法》允許支付機構在小額支付業務中簡化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僅採用一類驗證要素甚至不採用驗證要素,但這必須基於兩個前提,一是支付機構對該筆交易的風險損失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二是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
“客戶將支付賬戶餘額轉賬至本人同名銀行賬戶的交易不受上述限額管理。”該負責人説,同時,該規定僅規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的交易,客戶使用銀行賬戶付款的交易(包括“商業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則不受該限制。
該負責人表示,相對於單位客戶,個人客戶對支付賬戶餘額的實際屬性和潛在風險的理解程度較低,風險承受能力也較弱,因此本條款著重于保障個人客戶的資金安全,並通過強化支付機構對客戶資金支付安全驗證等級與限額相關聯的管理要求,引導支付機構在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兼顧平衡發展。
這一規定對普通消費者有何影響?
回應:對普通消費者幾無影響。限額管理的規定能滿足絕大部分客戶付款需求,同時兼顧安全和效率
除了5000元、1000元限額外,《辦法》規定,個人客戶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下同)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客戶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其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超出限額的付款交易應通過客戶的銀行賬戶辦理。
央行支付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對國內典型代表性支付機構2014年網路支付業務數據的分析,2014年,61.3%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進行消費、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等(即綜合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80.1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8.5%的個人客戶不超過20萬元;72.31%的個人客戶支付賬戶餘額僅用於購物消費(即消費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9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9.7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10萬元。
“可以説,上述規定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個人客戶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對客戶支付體驗造成影響,而且有效兼顧了安全與效率。”該負責人説,限額數據的確定既參考了國內典型代表支付機構的業務分析數據,也考慮了尊重現實需求與未來支付業務的規範發展,防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規模過度膨脹引發資金風險。此次《辦法》的出臺是出於維護支付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考慮,對整個網路支付做了比較全面的規範。
為什麼要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網路支付進行規範?
回應:避免風險傳遞,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辦法》規定,獲得網際網路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應當經客戶主動提出申請,方為其開立支付賬戶;僅獲得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同時,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央行支付結算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目前支付機構的內控風險體系建設不夠完善,抵禦外部風險衝擊的能力較弱,為避免兩類機構的風險相互傳遞,《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該規定並不影響支付機構為相關機構提供支付服務。”該負責人説,支付機構按《辦法》規定雖然不能為網路借貸等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路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這不會影響網路借貸等企業的業務開展,而且有利於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易寶支付總裁唐彬認為,支付行業發展到當前交易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元,需要有關規範來告別野蠻式生長,因此《辦法》的出臺是十分必要的。從面向未來的角度,考慮到支付行業作為基礎金融設施,通過支付行業可以衍生出類似餘額寶、徵信等新的金融服務,但同時又涉及到央行、銀監會、保監會等多部門管理,如何進一步打破現有分業監管模式,走向以功能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將是更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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