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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解惑支付限額5千元:目標支付賬戶餘額付款

  • 發佈時間:2015-08-01 10:19: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央行解惑支付限額5千元:目標支付賬戶餘額付款

  新華網北京8月1日電(記者 吳雨)為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微網志]7月31日發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日,央行[微網志]相關負責人就徵求意見稿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限額管理滿足絕大部分客戶付款需求

  問:人民銀行[微網志]對支付賬戶進行分類並進行相應的限額管理,是否會影響客戶的體驗並難以滿足客戶的支付需求

  答:根據對國內典型代表性支付機構2014年網路支付業務數據的分析,2014年,61.3%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進行消費、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等(即《辦法》規定的綜合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80.1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8.5%的個人客戶不超過20萬元;72.31%的個人客戶支付賬戶餘額僅用於購物消費(即《辦法》規定的消費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9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9.7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10萬元。

  因此,《辦法》對綜合類支付賬戶、消費類支付賬戶分別規定的年累計20萬元、10萬元限額,對不同安全級別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分別設置的單日付款不超過5000元、1000元的限額,超出上述年度和單日付款限額的客戶,可以通過支付機構提供的跳轉銀行網關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銀行卡(銀行賬戶)完成對外付款,且無額度限制,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個人客戶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對客戶支付體驗造成影響,且有效兼顧了安全與效率。

  上述限額數據的確定,既參考了國內典型代表支付機構的業務分析數據,也考慮了尊重現實需求與未來支付業務的規範發展,防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規模過度膨脹引發資金風險。當然,《辦法》目前正在向公眾徵求意見階段,限額管理是綜合考慮支付效率與便捷、以及反洗錢和客戶資金安全等因素而提出的。人民銀行將認真評估社會各界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制定適度的監管措施,促進支付服務市場規範發展。

  單日支付限額僅規範支付賬戶“餘額”付款

  問:《辦法》中有關單日支付限額5000元的規定究竟是何含義有何考慮

  答:《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如採用不少於兩類驗證要素,且其中包括安全級別較高的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則可以與客戶自行約定單筆、單日累計限額;支付機構如採用不少於兩類要素,但其中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辦法》參照人民銀行針對商業銀行、銀行卡清算機構的相關監管要求,規定了單日累計5000元限額;考慮到客戶在小額支付場景下對支付速度的客觀需要,為兼顧安全與效率,《辦法》允許支付機構在小額支付業務中簡化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僅採用一類驗證要素甚至不採用驗證要素,但這必須基於兩個前提,一是支付機構對該筆交易的風險損失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二是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

  客戶將支付賬戶餘額轉賬至本人同名銀行賬戶的交易不受上述限額管理。同時,該規定僅規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的交易,客戶使用銀行賬戶付款的交易(包括“商業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則不受該限制。

  另外,須特別指出的是,相對於單位客戶,個人客戶對支付賬戶餘額的實際屬性和潛在風險的理解程度較低,風險承受能力也較弱,因此本條款著重于保障個人客戶的資金安全,並通過強化支付機構對客戶資金支付安全驗證等級與限額相關聯的管理要求,引導支付機構在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兼顧平衡發展。

  避免風險傳遞不得為金融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問:人民銀行對現在網購普遍使用的“銀行卡快捷支付”類業務的管理要求有何考慮

  答:“銀行卡快捷支付”類業務涉及支付機構、客戶及開戶銀行三方,權責關係相對其他支付方式較為複雜。為清晰界定銀行和支付機構的法律責任,保障客戶交易和資金安全,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此類業務存在的風險漏洞,《辦法》重申了發卡銀行應始終切實履行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以及銀行在每筆支付交易中自主完成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的支付結算基本規則。

  問:《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有何考慮

  答: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目前,支付機構的內控風險體系建設不夠完善,抵禦外部風險衝擊的能力較弱。為避免兩類機構的風險相互傳遞,《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同時該規定並不影響支付機構為相關機構提供支付服務。一是現行支付體系為傳統金融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並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二是支付機構按《辦法》規定雖然不能為網路借貸等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路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這不會影響網路借貸等企業的業務開展,而且有利於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也符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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