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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轉做律師何需“無罪證明”

  • 發佈時間:2015-07-27 02:31:0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楊斌若是在檢察官入職前有過犯罪記錄,或者在擔任檢察官的過程犯罪,哪怕是過失犯罪,都會喪失檢察官資格。任職條件高的檢察官改做任職條件低的律師,還要提供“無犯罪記錄”的證明,邏輯上就很荒唐。

  廣州檢察官楊斌今年轉行做律師,雖然從事了23年檢察工作,卻為一張“自14歲以來無犯罪記錄”的證明犯了難。為自證“清白”,她需要跨省跑5個派出所,現因還缺一張14歲至22歲段無犯罪記錄的證明,至今未獲得廣州市律協准予實習的登記。目前,她已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廣州市律師協會。

  一名從業23年的資深檢察官和全國十佳公訴人,在轉行做律師的路上,第一道門檻居然是這樣一道證明難題。

  檢察官、法官、律師、公證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都必須通過同一準入門檻即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才能取得任職資格,屬於典型的“法律共同體”範疇。應該説,這四種法律職業人中,法官、檢察官的任職條件最高,公證員次之,律師的任職條件最低。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法官或檢察官;而對於公證員,法律只是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該職業;而對於律師,法律僅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但過失犯罪除外”,可見只有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者才不得擔任律師,任何過失犯罪,包括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者,都不在律師執業禁止之列。

  就是説,楊斌若是在檢察官入職前有過犯罪記錄,就不可能有資格進入檢察官隊伍;如果其在擔任檢察官的過程犯罪,哪怕是過失犯罪,也會隨即喪失檢察官資格。這就是楊斌在訴狀中稱“大學順利畢業在檢察機關工作23年的事實足以充分證明其在申請日之前未受過刑事處罰”的道理所在。因此,任職條件高的檢察官改做任職條件低的律師,還要其提供“無犯罪記錄”的證明,邏輯上就很荒唐。

  再者,按現代法治要求,公民沒有“自證其罪”或“自證無罪”的義務,公民有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應由國家機關來完成。部門之間即能協調解決之事,絕不應勞民傷財,而對申請從事律師、公證員等特殊職業者進行“有無犯罪記錄”方面的考核,理應由其向公安機關要求提供檢索的內部程式去完成。

  一張“無犯罪記錄證明”難倒無數人,這樣的證明,不僅違背法治精神,也與中央簡政放權的改革方向不符,無論對楊斌,還是普通人,都是一種刁難,這種不合理的“證明”理應改革並廢止。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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