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齡犯罪,繞不過去的“14歲”
- 發佈時間:2015-06-26 08:30:39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特約記者 程喆
青少年暴力事件頻發,總是讓人很感慨。在面對“初中生用煙頭燙傷小學生”“衡陽12歲女童投毒殺好友 ”這樣的事件時,中國司法機關受限于14歲的刑事責任年齡,而且因為沒有針對此類低齡犯罪適用的法律,根本無法作出與其罪行相適應的判決。如何“少捕慎訴”?如何“感化教育”?就像乘坐公交車的免票身高線從1.1米提高到1.2米一樣,隨著時代的發展,未滿14周歲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也需要得到相應的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彤告訴記者,這就意味著,14周歲是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標準。如果當事人不滿14周歲,則免予刑事處罰。例如浙江省慶元縣“初中生用煙頭燙傷小學生”事件,當地官方微網志通報稱,教育部門當前重要的工作舉措之一就是“協調3名初中生的家屬及時賠禮道歉”並“要求其加強對子女的監護”。
近年來,類似惡性事件時有發生,結果總是大同小異。2012年,河北省一名8歲男孩死於11個小學生的圍毆,死者父親希望行兇者受到法律處理,但警方無法對11名少年採取強制措施;再如情節惡劣的“重慶女童摔嬰兒”事件,事後,因涉事女孩只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只能依法不予立案偵查,涉事女孩也由其父母帶離“是非之地”。
也有行兇者被收容教養的例子。2013年,11歲的從化女孩因為逃學被父親打了一頓後,竟然找來農藥把父親毒殺了。由於未滿14周歲,她被收容教養1年9個月後重返校園。
另一條法律的年齡線則是16歲,我國《刑法》第14條第4款規定,對犯罪人“因不滿16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處“不滿16歲”的人既包括已滿14歲、應負刑事責任、但不予刑事處罰的人,也包括未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的人。
李彤認為,就目前微網志上頻頻曝光的少年圍毆事件來説,應該不屬“必要時候”。雖然情節很惡劣,但是由於沒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因此就由家長監管了。
李彤指出,是否被收容教養,一般由情節惡劣程度和監護人的情況決定。目前少管所關押的一般均為惡性犯罪,例如故意殺人。不過,相關體制目前還沒有建立完善。據他所知,有的地方還沒有少管所。
實際上,14歲~16歲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説,只對幾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比如故意殺人、強姦、搶劫、販毒等,其餘仍然是不負刑事責任的。”李彤説。
規定刑事責任最低年齡標準,其初衷是保護青少年。考慮到孩子心智尚未成熟,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與後果,故此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著“少捕慎訴”原則,以教育感化為主。
但在低齡惡性犯罪的事例越來越多的今天,14周歲的刑責年齡紅線是否還適應當下環境,無論是法學界的學者,還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此早有爭議。
有評論認為,如今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已經跟不上時代發展。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今,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也曾變更過。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早前身)在一個批復中指出:“未滿12歲者的行為不予處罰。”4年後,司法部的一個批復中按照勞改條例將少年犯及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界定為13周歲。1963年10月9日的《刑法》草案第33稿則將最低刑責年齡改為14歲。此後,這個標準一直沿用至今。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教師劉慧娟在2011年進行的一項大規模調查顯示,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青少年違法,12.2歲是起點,開始偷拿他人財物;13.9歲開始破壞公物、喝酒等。調查還顯示,12.2歲是青少年開始違法的平均年齡,13歲~14歲是不良行為的高頻期,16.2歲開始進入犯罪、刑事司法的範疇。
降低刑責年齡門檻的支援者認為,最低刑責年齡沒有根據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調整,現在13歲的少年與30年前的同齡少年已經有很大不同,法律已經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
然而,降低刑責年齡門檻的反對者認為,如果給予青少年刑事處罰,由於未成年人依然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在監獄中有可能“交叉感染”。
李彤認為,年齡線的更改一律入《刑法》,並非好事。畢竟對孩子而言,還是應以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目前的亂象只能説明教育的失敗。
根據國外的經驗,如何處置未滿14周歲的犯罪少年,是一個細緻系統的工程。例如少年司法獨立於《刑法》之外,自成體系;有關方面還會制定對父母的懲罰措施,對涉事少年的行為進行考察和評估等。
我們常説:“孩子是祖國的花朵,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可是孩子不良行為的指向常常是同齡人。加強對少年兒童不良行為的監管,是對施暴者治病救人,也是為了保護絕大多數少年兒童不受侵害。隨著校園暴力事件的頻發與升級,如何處置未滿14周歲的犯罪少年,應該重新探討和加以考量。這是一個寬嚴並濟的系統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設計。它需要靠法學界、教育界以及社會各界的推動方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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