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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飛機爆炸涉嫌刑事犯罪

  • 發佈時間:2015-03-25 09:31:10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聞背景

  近日,在廣西南寧飛往北京的國航CA1336航班上,一名女性乘客稱,飛機要爆炸。接報後,重慶機場迅速啟動相應預案,飛機安全備降重慶機場。經對該航班進行防爆安檢和安全清艙,未發現可疑物品。該女性乘客被機場公安機關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近幾年來,擾亂民航正常運作秩序的行為頻繁出現,給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2014年,全國查處的民航虛假恐怖資訊事件就有66起。虛假恐怖資訊一經擴散,往往造成巨大的社會恐慌,使眾多民航旅客平白遭受精神傷害和時間損失。除此之外,飛機每備降一次,航空公司還將承擔包括維修費、安檢費、折舊費、起降費、廊橋使用費等數十種費用在內的10余萬元額外支出。

  有一小部分人認為,謊稱飛機上有炸彈只是惡作劇,沒什麼大不了的。這嚴重低估了該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的嚴肅性。事實上,任何編造、傳播民航虛假恐怖資訊的行為,若造成航班備降、返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對於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查證構成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話,可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維持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準確有力地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自2013年9月3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明確規定,編造恐怖資訊,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應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

  根據《解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6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以及“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作的”。同時,《解釋》 規定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5種情形,其中就包括“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

  (王詩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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