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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直指“隱瞞個人事項”

  • 發佈時間:2015-06-19 08:30:46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特約記者 程喆

  申報個人事項,對官員來説不是新鮮事。現在,官員的“老底兒”越來越重要,一旦被發現不如實上報個人資訊,輕則取消其選拔資格,重則被免職。6月15日,中紀委發佈了對兩名幹部的違法違紀通報,首次出現了“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表述。瞞報個人有關事項被納入違紀情節對外通報,可以視為在未來的反腐工作中,“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越來越受重視。

  實際上,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制度自2006年起就開始實行。但以往只填報不核實,填好之後就密封起來“以待後查”,使得少數幹部有僥倖心理,存在填報態度不端正、填寫不規範、漏報瞞報等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制度的執行效果,削弱了這項制度的力量,也讓一些幹部不以為然。

  比如有“三玩市長”之稱的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雷淵利,曾毫不掩飾地稱:“財産申報等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我從來沒有執行過。紀委每年春節後登記收受紅包禮金情況,我只是象徵性地登記一下。”

  但領導幹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已經不是無傷大雅的“小節”,其風險正在加大。

  一開始是官員瞞報個人事項不予提拔。2014年底,中組部發佈消息稱,當年,中組部抽查核實中管幹部、省部級後備幹部等1550名。截至當時,因抽查核實發現存在問題,已有5名擬提拔中管幹部被取消提拔資格。

  更進一步,不如實上報個人資訊,有可能被免職。中新網報道,4月4日,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委副書記、縣長李玉清因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等,被依法罷免縣長職務。

  現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直接進入了違法違紀通報中。此次通報中出現這樣的表述,也並非無跡可循。自今年以來,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寫進違法違紀通報的做法曾在部分地方紀委出現過。

  4月24日,廣東省紀委通報,肇慶市政協原副主席楊永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顯示,楊永存在“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3天之後,廣東省紀委在對深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蔣尊玉的通報中指出,其“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新華每日電訊》評論認為,對“落馬”官員處理結果的通報,往往“隱藏”著一些透露中央紀委反腐工作著力點的資訊。此次中紀委對兩名幹部的通報,儘管沒有出現未上報的個人事項的具體內容,但已經釋放出十分積極的信號。

  早在2013年11月,中紀委副書記張軍在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就“改進巡視工作,強化巡視監督”與網友線上交流時就曾透露,中央巡視組在首輪巡視中,已經第一次採取了一種巡視手段——抽查官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看看報告得實不實,查出來的問題和報告的情況能否反映問題線索。我們主要是通過這些方式方法,努力地把‘老虎’和‘蒼蠅’找出來”。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此次中紀委的通報,反映了紀檢監察部門的辦案人員在對違紀線索進行調查的過程中,曾協調組織部門調閱兩名官員的個人報告事項。“除了規範擬提拔幹部外,個人事項申報的另一項重要作用在於提供線索參考。無論是房産還是收入情況,調閱本人報告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記錄進行對比,便能發現該官員是否如實報告”。

  在莊德水看來,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列為違紀事實的一項,同時也呈現了“組織部門下一階段對幹部個人申報事項抽查更加重視的趨勢”。

  可見,抽查核實作為一種手段,將對領導幹部造成威懾,使其消除僥倖心理。“可以説,單純申報只能使這項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如果申報加核查,則可以發揮50%~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發揮更大作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説。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隨著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將越來越引起監管層的重視。此次違紀通報,就是對此項制度的再提及、再重申、再強調。看來,果然如諸多評論所説,預防和懲治腐敗已悄然實現了轉型和升級,體現了治吏從嚴的積極姿態,是嚴打的治標向制度性治本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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