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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海市綠化條例修正案(草案)》 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説明

  • 發佈時間:2015-06-17 03:29:23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關於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背景《上海市綠化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於本市綠化發展工作起到了積極的規範和推動作用。上海作為特大型城市,建築密度高,環境壓力大,綠化發展與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較為突出,綠化總體水準與建設生態型城市的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而立體綠化是相對於傳統的地面綠地模式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綠化模式,不僅有利於緩解城市“熱島”效應、減輕城市雨水排泄壓力、凈化城市空氣、改善景觀效應,而且可以實現建築節能、緩解綠化用地矛盾,具有良好的生態價值和經濟效益。因此,在本市加快發展立體綠化,其必要性和迫切性顯得尤為突出。為了更好地拓展本市立體綠化發展空間,有必要對條例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的修改,為立體綠化推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關於條例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條例修正案草案共九條,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關於實施立體綠化的範圍和比例(修正案草案第一條)

  為增強立體綠化實施的剛性約束力,修正案草案對新建公共建築,改建、擴建中心城內的既有公共建築,新建城市化地區的快速路、軌道交通、立交橋等市政公用設施,提出了實施立體綠化的強制性要求。同時,考慮到居住建築和工業建築的情況較為複雜,目前尚不宜強制推廣,修正案草案對此作了鼓勵性的規定。

  (二)關於立體綠化的管理要求(修正案草案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

  修正案草案對立體綠化新增了三項具體管理要求:一是,在立體綠化建設階段,要求立體綠化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完成,並在竣工驗收後報送立體綠化竣工圖;二是,要求立體綠化所附建築物、構築物的産權單位作為養護單位,按照相關養護技術標準對立體綠化進行養護;三是,對已建成的立體綠化予以嚴格保護,禁止佔用或者拆除。

  (三)關於臨時使用綠地的審批許可權(修正案草案第五條)

  根據2014年1月市政府公佈的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對於申請臨時使用綠地的審批事項,由條例規定的按照臨時使用綠地面積大小分別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審批,統一下放至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對此,修正案草案作了相應調整。

  三、擬重點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1.修正案草案關於實施立體綠化的範圍和比例的規定是否合適?

  2.修正案草案關於立體綠化的管理要求是否合理?

  3.關於修正案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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