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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幹部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涉家産家事等14項

  • 發佈時間:2015-03-25 07:49:49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盛若蔚 江 琳  責任編輯:朱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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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來,每臨歲末年初,各級領導幹部都要填寫一份特別的材料——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組織部發出一份最新通知,對做好2015年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作出安排。這份通知的“厲害”之處在於,提出了進一步提高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隨機抽查比例,強化抽查核實結果的運用等一系列要求。有黨建專家觀察分析,這實際上是在原有較為嚴格的基礎上,又上緊了一扣。

  150萬名領導幹部需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涉及“家事”“家産”等14項內容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主要是依據2010年5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推行的。根據《規定》的要求,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需每年如實向組織報告婚姻、出國(境)、收入、房産、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14個方面的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

  按照《規定》,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都要按照規定每年向組織集中報告一次個人有關事項情況,而科級幹部是否納入報告主體範圍,由各省(區、市)黨委、政府決定,全國不做統一安排。據統計,2014年,全國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總量達到150萬名。

  如果將這一制度做中外對比,可以發現,目前我國規定報告的主體範圍與國外相比更為廣泛。譬如,美國規定聯邦政府的高級官員需要申報公示財産,大約2.5萬名,另外有30余萬名聯邦政府官員只需進行財産內部申報;而澳大利亞規定,部長、部級人員和高級公職人員需要報告財産;南韓則規定,政務職公務員、四級以上公務員、司法與稅務等特殊部門七級以上公務員、國有企業的管理層需要申報財産,總人數約為18.8萬人,佔南韓所有公職人員的18.8%。

  為什麼我國規定報告的主體範圍比國外更大?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我國幹部隊伍龐大,權力關係相對複雜,如果只對高級幹部作要求,將會使一大批掌握重要權力的幹部游離于制度監督之外。“小官未見得小權,比如縣委書記雖只是正處級,但其掌握的權力很大。”他認為,把副處級以上幹部作為申報對象,有利於對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14項內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項,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等;涉及“家産”方面的有6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投資等情況。同時,《規定》還要求領導幹部就本人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鄭重向組織作出書面“承諾”。

  換一個維度再看,以報告內容與國外作比較,我國領導幹部報告的內容也更為全面。比如,英國規定,普通公務員需要報告本人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寫作、講學等12項內容,但配偶和子女的財産可不申報;美國規定,聯邦政府的高級官員需要申報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勞務所得、投資收益、買賣交易、贈與和賠償、債務、房地産等7項內容;法國規定,政府成員和部分選任官員需要報告房屋、有價證券、銀行存款、傢具、藝術品收藏、車船等11項內容。

  “這是由我國的國情決定的。”辛鳴分析,中國是一個特別重視家庭觀念的國家,家庭就是社會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細胞,“在中國社會,有可能局長夫人説話會被當作是局長本人的意思,在這樣一種社會歷史文化風俗習慣中,把申報內容規定到‘家事’和‘家産’是十分必要的,體現了有的放矢。”

  隨機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

  《規定》印發以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連續4年組織領導幹部集中填報了個人有關事項,但由於“只填報不核實”,一些領導幹部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態度不端正、填報不嚴肅,不同程度地存在漏報、錯報等問題;少數領導幹部心存僥倖,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

  “徒法不足以自行”。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李拓認為,“只填報不核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報告制度的執行效果,使報告制度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約束作用衰減。

  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使推行報告制度成為深化黨建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強化《規定》的執行力度,2013年12月,中組部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要求啟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並不斷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2014年1月,中組部印發《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啟動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並建立抽查核實機制。2014年12月,中組部又發出通知,對2015年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工作作出安排,把抽查核實之弦繃得越來越緊。

  抽查核實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兩種方式。隨機抽查體現普遍性,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按一定比例進行核實;重點抽查體現針對性,主要是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巡視工作中需要核實的對象,以及群眾舉報反映的對象等進行核實。

  一年試行下來,抽查的成效頗為明顯。據統計,2014年中組部抽查核實中管幹部、省部級後備幹部等1550名,各地各單位抽查核實廳局級、縣處級領導幹部60170名。因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已有5名擬提拔中管幹部被取消提拔資格,有數十名廳局級、縣處級考察對象被取消提拔資格;有一個省通過抽查核實將6名發現有問題的省管幹部移交省紀委調查處理。這些“發生在身邊”的案例,在領導幹部群體中産生了很大的震懾作用。

  中組部幹部監督局負責人表示,今後,抽查的力度還將不斷加大。根據中組部最新發出的通知,從2015年1月起,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抽查核實力度。隨機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此外,凡是擬提拔為副處級以上幹部人選,擬列為副廳級以上後備幹部人選,以及轉任重要崗位人選等,將全部進行重點抽查。

  凡不如實填報的,將一律記入幹部誠信檔案

  縱觀各地抽查核實的試行情況,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均已把抽查核實結果作為領導幹部對黨組織是否忠誠老實的重要尺規,在查核結果的運用上堅持做到“五個一律”:凡是填報不規範或錯報、漏報的,一律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未如實填報的,一律要求領導幹部本人作出説明,並根據説明情況由組織人事部門幹部監督和幹部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影響任用的意見;有意瞞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後備幹部人選;發現違規問題的,一律責令其限期改正;涉嫌違紀違法的,一律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據了解,今年抽查核實結果運用將進一步強化。按照中組部要求,各級組織部門將重點審查填報情況的“真實性”問題,凡是存在不如實填報的,一律記入幹部誠信檔案,作為考核評價、選拔任用幹部的重要依據;驗證其家庭財産的“合法性”問題,對家庭房産、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深入調查了解,發現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湖南商學院副院長王明高認為,由於國外沒有主動核查機制,對申報不實和違規等問題,主要依靠檢舉和投訴,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産申報的核查和結果運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儘管報告制度的完備性週密性並不高,但由於國家普遍的財務與金融監管水準較高,所以財産申報與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較好。

  為此,王明高建議,應在我國建立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和金融實名制度,對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個人信用資訊、金融資産的出入進行有效監控。此外,王明高希望進一步擴大核查的比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逐步建立所在單位自查、省級核實、中央抽查的三級核查機制,並對瞞報、漏報或不報者要實行嚴格的監督與嚴厲的懲處。

  王明高表示,隨著中國特色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體系加速形成,報告制度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約束和警示作用將更加顯著,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將更為明顯地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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