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780萬私了案”,還需檢察機關介入
- 發佈時間:2015-06-15 02:32:11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賠償損失原本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義務,即便犯罪嫌疑人退贓後,被害人與之達成諒解甚至主動請求撤銷案件,公安機關也不能據此撤案放人。
據央視《焦點訪談》報道,2003年楊某在深圳農行780萬莫名被取走。然而報案後,深圳市公安局經偵局直到2012年3月才將嫌疑人謝某抓獲歸案。此時,楊某卻被辦案民警告知:要麼主動撤銷案件,換取謝某還款300萬;要麼堅持控告,謝某坐牢但錢款將無法歸還。楊某接受“私了”條件後,當地警方很快撤銷了案件,謝某的還款卻不見蹤影。非但如此,謝某以完全自由之身溜之大吉,當地警方以案件已經撤銷為由拒絕再次處理。
對此深圳市公安局通過官方微網志回應稱將成立由法制、督察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報道所涉及的案件問題進行全面調查並儘快向社會公佈調查結果。
從法律的角度看,這是一起簡單明瞭、沒有太多爭議的案件。按照公安機關立案時確定的罪名,詐騙780萬元鉅款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刑責。面對這樣一起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無論從挽回當事人損失的角度還是從維護當地治安秩序的角度,都沒有理由在立案後不對謝某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説消極偵查還只是涉嫌一般的行政違法,那麼隨後的“私了撤案”在性質上則要嚴重得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退還贓款、賠償損失原本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義務。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可以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贓,但絕對不能以退贓為由與被害人進行交易,甚至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即便犯罪嫌疑人退贓後,被害人與之達成諒解甚至主動請求撤銷案件,公安機關也不能據此撤案放人。原因很簡單,刑事案件不同於民事糾紛,撤案與否不是由被害人決定,而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本案謝某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言,公安機關非但無權“私了撤案”而且必須要將案件報送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根據公安部的程式規定,刑事案件的立案和撤案都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央視記者在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的在逃案件撤銷表上,也確實看到了辦案民警和經偵局領導的簽字。很顯然,發生在深圳的這起私了案件已經無法被理解為辦案民警的個人行為或者個人失誤。這背後是否存在不為人知的隱情?而相關人員是否已經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查清這些問題,僅靠深圳市公安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恐怕還不夠。因為,這很難打消社會公眾有關“自己調查自己”的疑慮。檢察機關的介入調查勢在必行。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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