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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於加強深圳機場 周邊區域道路機動車靜態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

  • 發佈時間:2015-03-10 21:31:27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加強深圳機場周邊區域道路停車秩序管理,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十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在深圳機場周邊區域道路(包括廣深高速公路,機場南路、寶安大道、寶源路、領航一路及圍合區域內的市政道路)設立嚴管區,對機動車靜態停放秩序加強管理,同時將部分路段劃設為交通繁忙路段、設定分檔處罰標準、明確執法程式。現通告如下:

  一、下列道路、路段劃定為交通繁忙路段

  廣深高速公路鶴洲收費站南廣場、機場南路(含輔道)、空港八道、領航高架橋全段。上述路段除領航高架橋出境平臺部分允許上下人員(即停即走)外,其他路段嚴禁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以下簡稱“違停”)。

  二、深圳機場周邊區域道路違停分檔處罰標準

  (一)在上述交通繁忙路段違停的,或者在領航高架橋出境平臺部分超過標誌牌標明的時限通過的,罰款1000元。

  (二)在上述交通繁忙路段以外道路違停的,罰款500元(其中在人行道、人行橫道、黃方格、公共汽車站點違停的罰款10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2000元:

  1.因違停導致交通事故,依法應當承擔事故責任的;

  2.因違停引發道路阻塞、致使其他車輛無法通行的;

  3.非因故障、事故等客觀原因,在高速公路違停的(其中非緊急情況下佔用應急車道停車的,處3000元、記6分);

  4.在交通繁忙路段違停,不服從管理指揮、拒不立即駛離的;

  5.同一輛車、一年內在深圳機場周邊區域道路違停,曾被記錄(處罰)3次及以上的。

  (四)同時符合兩種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處罰。

  三、執法程式要求

  在上述交通繁忙路段違停的,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取證並依法處罰;在交通繁忙路段以外道路違停的,責令立即駛離,拒不駛離的依法取證後處罰。違停車輛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門可以將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點停放。

  本通告有效期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之前發佈的通告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5年3月10日

深圳機場(000089)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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