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民法典的線路圖
- 發佈時間:2015-05-26 00:32:30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民法典編纂的具體步驟可以分四步走:第一步,起草民法典的總則;第二步,起草人格權編;第三步,起草債法總則編;第四步,體系整合。
●制定和頒布一部先進的、體系完整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法典,不僅能夠真正從制度上保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為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而且將為我國在21世紀的經濟騰飛、文化昌明以及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
●頒行一部面向21世紀的、科學的民法典,是實行依法治國、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也是我國法律文化達到一定水準的體現,更是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標誌。
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基本民事法律已經出臺的情況下,民法典編纂的具體步驟可以根據既有的單行民事法律完備程度,分以下四步走:第一步,起草民法典的總則;第二步,起草人格權編;第三步,起草債法總則編;第四步,體系整合,即按照科學合理的民法典體系,對各編匯總而成的民法典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首先應當儘快制定民法總則
儘管我國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經制定出來,但因缺乏具有統率性和廣泛適用性的總則,我國民法體系性程度不是太高,極大影響了民事立法的科學化和適用上的合理性。因此,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首先應當儘快制定民法總則,並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第一, 完善民事權利體系。
現行《民法通則》中關於民事權利體系的列舉性規定仍有完善的必要,例如,其中未規定物權概念,也未構建物權體系。尤其應當看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型的民事權利,如個人資訊權、公開權、成員權等權利,是否應規定在民法總則中,需要認真探討。早在20世紀90年代,謝懷栻教授就提出社員權應該獨立,不僅因為公司法中的股權(股東權)已非財産權所能包容,還因為民法逐漸由個人法向團體法方向發展。有一些不具獨立性質的權利(如選擇權、解除權)、部分期待權(如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權),也應當歸入整個民事權利體系之中。此外,還有一些新型的利益,例如,胎兒的權益、網路虛擬財産權、商業秘密、死者人格利益、特許權等,也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規定。
第二,完善法人制度。
《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以所有制為出發點,如將企業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並基於一些現實因素而採用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法人分類方法,這顯然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類新型的市場主體大量産生,非企業法人發展十分迅速(如NGO、公益基金)。我國民法典應按照民商合一的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制度,有關商事主體的具體規則由商事特別法規定。民法典有必要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採用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分類方法,以便於解決和落實基金會法人、仲裁委員會、宗教團體、寺廟等主體地位。
第三, 完善合夥制度。
《民法通則》雖然規定了個人合夥和法人合夥,但並沒有承認合夥企業屬於公民和法人之外的第三類主體,也沒有規定合夥企業的一般規則和條件。儘管合夥企業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但它能設立賬戶、訂立合同,並有獨立財産,可以獨立承擔責任,因此,民法典應當承認合夥企業的獨立主體地位,將其與一般的合同式的合夥區分開來。
第四,完善法律行為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此種觀點過分強調法律行為的合法性,不僅會人為地限制法律行為制度所調整的社會行為範圍,而且將不適當地突出國家對民事主體行為自由的干預,從而限制私法自治。《民法通則》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為涉及意思表示制度,這是有缺陷的。在法律行為制度中,不僅要規定法律行為的概念、生效條件以及無傚法律行為的類型、未生效的法律行為等,還應當規定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發出、到達、解釋以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各種情形。
第五,完善代理制度。
《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直接代理,並未規定間接代理。代理不限于合同領域,可以適用於整個法律行為,故間接代理、表見代理均應納入民法典總則之中。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應當規定直接代理,間接代理應當作為直接代理的特別形式加以規定。
第六,完善民事責任制度。
對民事權利侵害的救濟方式就是民事責任制度,責任是權利的必然引申。未來民法典應當堅持有關責任制度獨立規定的結構,但是《民法通則》有關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具體規則已經被《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所涵括,不宜再規定於民法典總則部分,該部分只宜規範可共同適用的民事責任制度,包括責任的競合、聚合等制度。
第七,完善時效制度。
《民法通則》中的普通時效期間為2年,學理和實務普遍認為時間太短,不利於保護債權人。且特殊時效的列舉過少,更多地分散在各個單行法中不利於法官裁判,搜尋極其不便,有必要集中起來在民法典總則中加以系統規定。
強化公民權利保護儘快制定人格權法
應當制定一部人格權法,並在未來的民法典中獨立成編。人格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人格權的根本目的是要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與財産權關注人的“所有”不同,人格權關注的是人的“存在”。憲法的規定有必要通過民法人格權法予以落實,並使之成為整個人格權法的核心價值。這不僅符合現代民法的發展趨勢,而且有利於保障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益、強化對公民的人權保護、完善民法的固有體系、弘揚民法的人文關懷精神。
除了進一步規定並完善《民法通則》所確認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和名稱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之外,還應當對《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具體的補充。其中,應當重點規定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權利。
隱私權
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人格權。隱私權在現代社會中日益凸顯其重要性,尤其是隨著高科技的發展,對公民隱私的保護顯得極為迫切。為此,兩大法係都已經將隱私權作為基本的民事權利加以規定,甚至上升為一種憲法上的權利加以保護。
在規定隱私權時,應當適應隱私權的發展趨勢。近一百多年來,隱私權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張,因此,人格權法中要重點確認私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秘密權、家庭生活隱私權、個人通訊秘密權、私人空間隱私權等權利,同時對相對人所應當負有的義務,以及隱私權行使和保護的規則做出全面的規定。隱私不僅是指消極地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的權利,它還包括了權利人自主決定自己的隱私,對隱私進行積極利用的權能,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內涵和適用範圍也將不斷擴大。
個人資訊權
個人資訊(personal data)是指與特定個人相關聯的反映個體特徵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系統,它包括個人出生、身份、工作、家庭、財産、健康等各方面資訊的資料。在資訊社會和大數據時代,個人資訊已成為個人重要的權利,並且是個人享有的一項人權。個人資訊雖然具有財産屬性和人格屬性雙重性,但其本質上仍然屬於人格權。各種商業機構乃至政府部門都紛紛展開針對公民個人資訊所實施的收集、存儲、分析和傳播行為,如果法律不能對此種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規制,則很可能由此引發一系列不良後果。
人格權法中有必要確認權利人對其資訊享有的知情權、同意權、訪問權、利用權、資訊完整權、安全維護權。有必要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網路用戶個人資訊的行為進行明確規制,並要求其對網路用戶的個人資訊安全承擔必要的保護義務。
在人格權法中,還需要完善規定侵害人格權的法律責任。在人格權法中可設置引致條款,對構成侵權的,借助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但人格權法應當詳細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民法典可以以此為基礎,總結我國既有的司法實踐經驗,對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做出全面的規定。
協調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關係儘快制定債法總則
債法總則是債法的共通性規則的統稱。通過債法總則可以統轄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債的類型,並規定其共通性的規則,這有利於實現法律規則的簡約化。債法總則的內容可以溝通債法和民事特別法的聯繫,也有利於溝通票據法、破産法、保險法等民事特別法與民法典的關係,併為這些民事特別法確立適用的一般準則。
在我國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已經自成體系的情形下,如何構建我國債法體系,尤其是債法總則體系,也是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我們未來民法典需要一部內容完整的債法總則,但不能因此而影響合同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總則的相對獨立性。在我國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已經自成體系的情況下,未來民法典不宜將分別調整合同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總則的規則納入債法總則中,而只應對各種債的關係的一般規則作出規定。主要包括:債的定義、債的主體(包括多數人之債)、債的客體、債的內容、債的發生原因、債的分類、債的變更和移轉、債的保全、債的消滅以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則。需要指出的是,債法總則的設立不應當影響合同法、侵權責任法體系的完整性。應當在保持我國現有的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立法框架和經驗的基礎上,使其融入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之中,從而制定出我國的民法典。
在這樣一種體系結構下,合同法總則並不能替代債法總則,在設計債法總則的體系結構時,應當將屬於合同法總則的內容回歸合同法,將僅適用侵權法的內容回歸侵權法。債法總則在功能上主要是對現有合同法、侵權法規則的適用起到一種指導、協調和補充作用。按照這樣一種思路,未來民法典債法總則主要應當規定債的共通性規則,同時補充合同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總則的不足,而不像傳統大陸法係民法典債法總則那樣,成為一個內容龐雜、包羅萬象、對債的規則進行全面規範的債法總則。
以法律關係為中心進行體系整合
在民法總則、人格權法、債法總則制定出來之後,民法典的基本內容已經確立,關鍵是要依據科學的民法典體系對既有的民事立法內容進行體系化整合,並最終形成民法典。
在構建我國民法典體系時,必須要確定其中的核心制度,即所謂“中心軸”。圍繞著這條“中心軸”,民法典中的各項制度和規範將形成邏輯統一體。
我國民法典應當以法律關係為中心來構建。主要理由在於:一方面,法律關係是對社會生活現象的高度抽象和全面概括。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種社會關係,是對社會生活關係的一種法律歸納和抽象,反映了社會關係的一些共同特徵。另一方面,法律關係是對民法規範邏輯化和體系化的基礎。民法的諸制度都是圍繞民事法律關係而展開的,法律關係包含主體、客體、內容三項要素,三項要素可以完整覆蓋民法典的各項內容。
具體來説,以法律關係為中心來構建民法典,民法典應當首先設立總則,總則之中應當包括法律關係的基本要素,即主體、客體、法律行為、責任。民法典的分則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為中心展開,分則部分包括人格權法、親屬法、繼承法、物權法、債權總則和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民法典: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標誌
頒行一部面向21世紀的、科學的民法典,是實行依法治國、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也是我國法律文化達到一定水準的體現,更是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標誌。
制定和頒布一部先進的、體系完整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法典,不僅能夠真正從制度上保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為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而且將為我國在21世紀的經濟騰飛、文化昌明以及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如果説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和20世紀初《德國民法典》的問世是世界民法發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則21世紀初我國民法典的出臺,必將在民法發展史上譜寫光輝燦爛的篇章!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