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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同命不同價”亟需法律發力

  • 發佈時間:2015-05-25 05:33:21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高福生

  5月7日,25歲的河南新鄉小夥王超傑在青海打工時,突遇工友落水,為了救出工友,王超傑不幸落水犧牲。一同救人犧牲的還有一名東北工人。讓王超傑家人不解的是,那名東北工人因是城市戶口,所以施工方賠償40多萬元,而王超傑是農村戶口,只能賠償19萬多元,兩者相差高達21萬元(5月23日大河網)。

  人命無輕重貴賤,損害賠償不應分三六九等。但長期以來,農民工在遭遇醫療損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災難性損害後,卻常常因戶口遭受數以倍計的賠償“打折”。這種咄咄怪事頻現,除了凸顯城鄉二元體制的諸多問題之外,更是對生命的不尊重,有悖社會公平,多年來一直是輿論討論的熱點,認為賠償標準荒唐、呼籲“同命同價”幾乎成為一邊倒的聲音。

  但“同命不同價”在各地上演“連續劇”,不合情理卻“合法”。2003年12月,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標準根據死者的戶籍性質不同,分別按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計算。之後,司法、立法機關雖然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補救”,規定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適用城鎮賠償標準,並要求“就高不就低”,但一直未見剛性的“同命同價”法律走上前臺。

  去年,國務院公佈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表明以“農業”和“非農業”區分戶口性質的戶籍制度在我國正成為歷史。在這樣一種“大氣候”下,農民工王超傑見義勇為犧牲後,理應與城裏人“同命同價”,而事實卻相反。這表明,雖然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已不合適宜,但真要填平城鄉間的鴻溝依然任重道遠。當前情勢下,修改、完善、廢除相關“歧視性”的法律條款,已成當務之急,這也是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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