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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富民強國的培本之法

  • 發佈時間:2015-01-20 00:32:1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魏振瀛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立法機關宣佈,2010年已經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已經形成的民法體系是初級層次的體系,不夠完善,科學化程度不高。

  ●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質資料,就需要有財産權;人要活得自由、有尊嚴,就需要有人身權。隨著商品經濟發展,法人也成為民事主體。民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的,是調整社會生活關係和商品經濟關係的基本法。

  ●行政權力直接維護社會安定,民事權利為社會安定奠定堅實基礎。基礎牢,則上層穩。從這個意義上説,民法是長治久安法,是強國之法。

  ●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乃富民強國之道。民法典能夠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為了強國富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民法典。

  從1949年建國至今已經65年了,可是我國還沒有頒布民法典,這在世界成文法國家的民事立法史上是罕見的。當今我國處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全面深化改革時期,社會發展更加需要民法典。現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理論準備、政治環境和經濟條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好。我們應當乘此大好時機,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為鞏固改革開放成果和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為世界法律文化發展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我國現行民法體系不夠完善科學化程度不高

  民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民法學是一門科學。民法學有科學性,民法也有科學性。如果民法沒有科學性,或者不可能有科學性,那麼民法學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科學性源於何處?源於它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規律性。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人要生存就需要有物質資料,就需要有財産權;人要活得自由、有尊嚴,就需要有人身權。隨著商品經濟發展,法人也成為民事主體。民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的,是調整社會生活關係和商品經濟關係的基本法。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的各部分都有其豐富的內容,各有其不同的特點,但有共同性,有共同的理念、原理、原則。明確了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則,就能掌握民法發展的大方向和規律。民法的理念、原理、原則集中體現在民法典中。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重視個人的人身權和財産權,注重商品交換,發展市場經濟。伴隨著的是民事立法的大發展,成果輝煌。立法機關宣佈,2010年已經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值得注意的是,已經形成的民法體系是初級層次的體系,不夠完善,科學化程度不高。例如缺少民法總則,缺少債法總則;關於人格權的規定不能適應新情況;單行法之間存在著重復、矛盾、衝突,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民事司法的統一、公正、高效和權威性,是産生社會矛盾的原因之一。這些問題都屬於立法問題,不能用司法解釋的方法解決。

  民法典可以使民法規範形成內在聯繫的整體

  進一步説,即使全部單行法都修訂好了,但是不將其整合為民法典,也不是高層次的、科學的民法體系。因為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係有其內在的聯繫和規律,單行法各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能體現民法整體的內在聯繫和運作規律。

  《物權法》和《合同法》各自獨立,沒有民法典,不能反映合同是債法的組成部分,不能反映債是財産的組成部分。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以及其他各種民事法律關係之間,不僅是互相聯繫的,而且往往互相轉換、互相制約,其聯繫、轉換、制約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規則。

  例如:市場交易可以請他人代理,需要適用代理制度;買賣合同可能會發生不動産轉移,需要適用不動産登記制度;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可以採用擔保方法,需要適用擔保制度;請求履行合同、清償債務不能沒有期限,需要適用時效制度;違約或者侵權,需要適用責任制度;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和民事秩序,需要有健全的民事主體制度等等。這些制度各有不同的具體規則,它們是密切關聯的整體。

  只有民法典才能全面規範民法的基本內容,形成總則與分則結合的完整體系,體現全部民法規範的內在聯繫和規律性、邏輯性和科學性。有了條理清晰的民法典,處理民事關係就能以簡馭繁、事半功倍。反之,沒有民法典,單行法就不好掌握,處理民事關係會事倍功半。

  世界民事立法發展史證明,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科學化的基本形式。歐洲聯盟的民法典草案于2008年完成,這個草案進一步説明瞭民法典在立法上發展的趨勢。民法典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我們不應當忽視民法典在我國的重要性。我國是有悠久歷史的泱泱大國,為世界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做過卓越的貢獻。雖然當今我國的民事立法還不夠完善,但我們有後發優勢。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國情、體現21世紀時代特點的先進民法典,將是我國法治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將是對世界法治文明的新貢獻。

  民法是長治久安法是強國之法

  民法調整社會關係,涉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關係每個人的切身權益,因此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

  在19世紀中後期歐洲的語境中,民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一種實質上的“憲法性”地位,這在歐洲學界基本上得到公認。直到當代,這樣的判斷仍然得到歐洲各國學者廣泛認同。

  20世紀30年代,我國學者黃右昌就説過:“根本法有二:一為憲法,一為民法,其他非憲法的附屬法,即民法的附屬法。”本世紀初日本學者星野英一説:“民法是與憲法並列的法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基本理念和構造,而民法規定的是社會的基本理念和構造。”但是,在我國,民法作為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門,不能與憲法平起平坐,更不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只有編纂民法典才能充分體現民法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

  不同的法律部門功能不同,不可偏廢。我國自古就有“重刑輕民”的觀念,1949年建國以後這種觀念還長期存在。

  記得改革開放初期,媒體上經常這樣講:“要用經濟的方法、行政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管理經濟。”這裡講的與經濟的方法、行政的方法並列的法律的方法,實際上是指制裁經濟犯罪的刑罰方法。改革開放以來,民法的地位空前提高,但全民的民法觀念和民事權利觀念的提高還需要一個過程。至今,在一些人包括少數領導幹部的心目中,加強法治就是加強政法,加強政法就是加大處罰、嚴打的力度,不懂得民事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這是“重刑輕民”的典型表現。

  作為《法國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波塔利斯説過,民事法律“即使不是構成政府的基礎,也是維繫政府之所在”,“只有私權利才能保障公權力”。行政權力直接維護社會安定,民事權利為社會安定奠定堅實基礎。基礎牢,則上層穩。從這個意義上説,民法是長治久安法,是強國之法。

  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目的在於人民當家作主,保護人民的利益。民法是民事權利法,民事權利是人們生産和生存的基本權利。確認、規範和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務、基本作用。通過民法規範和保護民事權利,調動全民的積極性,對於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準意義重大。從這個角度説,民法是富民之法。

  “以人為本”是當代我國的科學發展觀和社會治理的基本理念,充分保護民事權利,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基本內涵。民事權利是人們生存之本。本者,根也。不傷根,不離本,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乃富民強國之道。民法典能夠充分發揮民法的功能,為了強國富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民法典。

  民法是裁判規範,具有裁判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造成法官搜尋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等諸多困難,難以充分發揮民法的裁判功能。民法又是人們的行為規範,具有行為規則和指南功能。只有單行民事立法,沒有民法典,人們難以懂得民法是什麼。有了民法典,便於人們適用民法。

  民法還是人們保護自己民事權利的工具,是人們與侵害民事權利者作鬥爭的武器,具有法律工具和法律武器的功能。《法國民法典》是在拿破侖親自領導下制定的。拿破侖希望《法國民法典》能為法國人民人手一套,這一點基本上做到了,民法典成了宣傳法國大革命成果的工具。如果我國人民基本上都知道我國有一部保護民事權利的民法典,那就標誌著我國的法治文明達到了較高的境界。

  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民法典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經濟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這就對市場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全面規範商品歸屬規則、商品交換規則和市場經濟運作的基本制度,從而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

  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容之一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實質是限制行政權力,加強民事權利,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政府與社會的關係。這是轉變重行政權力、輕民事權利的傳統觀念,改善官民關係,促進社會發展的基本途徑。民法典的制定、頒布和實施有利於推動這項改革和鞏固這項改革的成果。民法典確立全面的民事權利體系,為正確處理行政權力和民事權利的關係奠定法律基礎。在此基礎上,實現在民事上“法無禁止即可行”,在行政上“法無授權不可行”,從而構建文明、和諧的社會。

  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民主法治改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是集中體現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基本法。民事法律關係的日常實踐是民主法治生活的大學校、大課堂。制定、頒布和實施民法典,不僅對完善民主法治有重要意義,而且有利於培養和提高全民的民主法治意識。

  民事立法不僅要描述社會,而且應當引領社會發展。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被海外學者譽為中國的“民事權利宣言”,事實上《民法通則》在較長時期成了改革開放的推進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當成為中國的“民事權利經典”,成為全國深化改革的推進器,成為宣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工具。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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