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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青代表:儘快重啟民法典編纂

  • 發佈時間:2015-03-06 13:2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國人大代表吳青(資料圖)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6日訊(記者李萬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這對全面、快速推進中國的依法治國進程具有重要意義。”日前,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青告訴中國經濟網記者,雖然我國已制定出民事法律各部門的單行法,但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法律制度,需要一部民法典進行統領。

  目前,我國在民商事領域的單行法有經濟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行為法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關於“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中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再次提上了議事日程。

  “關於中國民法典的編纂歷史,通常講,從建國到現在共進行過三次編纂工作,分別是1954 年、1962 年和1979 年。”吳青説,前兩次的編纂工作因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不具備及時機不適合停止。第3次的編纂,從1979年開始啟動, 1982年暫停改為先制定單行法,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則,1998年恢復民法典起草,2002年民法典編纂加快,之後再次返回制定單行法的軌道至今。

  為此,吳青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重新啟動民法典的編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內容之一。”吳青認為,依法治國需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同樣意味著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

  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在吳青看來,民法是規範民事主體行為的規則,民事主體無論在經濟活動中如訂立和履行合同,還是家庭生活中如結婚、離婚,均應遵循。如發生民事糾紛,訴請法院裁判時,法院應以民法作為裁判基準。

  “通過制定民法典,統一裁判規則,從而使民事案件審理有統一的裁判基準,進而實現‘讓人民群眾從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吳青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説,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所取得的巨大成績,充分證明了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活力和生命力。同時,公民的法律素養在不斷提高,法學理論研究逐漸深入,法學人才儲備日益豐富,司法審判積累了大量經驗。這些都構成了重新啟動民法典編纂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民法典編纂已具備良好的基礎。在梁慧星、鄭成思、王利明、巫昌楨、唐德華、費宗祎起草的專家建議稿基礎上,經過討論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已于2002年12月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在此基礎上,結合2002年之後中國民事、商事領域發展的實際,重新啟動民法典的編纂已具備了良好的基礎。”吳青説。

  代表委員小資料

  吳青,女,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1995年起從事執業律師工作,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現為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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