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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法律體系“2.0時代”

  • 發佈時間:2015-02-06 05:52:4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隨後公開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12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這是立法法實施14年後的首次修改。人們普遍期待,對這部規範立法工作的基本法的修改,將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入“2.0時代”。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這是中國立法工作的一個新跨越,標誌著立法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一 為何説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國家若善治,須先有良法。立法是法治的龍頭環節,龍頭昂起來,龍才可能騰飛起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以立法為“開路先鋒”,發揮好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30多年前,歷經十年浩劫的中國,法律園地一片荒蕪,只有憲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幾部法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中國立法進程不斷加快。1997年,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10年年底這一歷史任務如期完成,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這是我國法治進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隨著法律體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問題已經總體解決了。那是不是立法工作的使命就結束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立法進程沒有終點。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社會實踐永無止境,立法也永無止境。即使是一些法律比較完備的國家,每年也都會新制定或修改一批法律。我們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它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而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將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發展。目前,仍存在一些重要領域法律法規缺失的問題,存在一些法律法規跟不上形勢發展的問題,存在一些法律法規銜接配套不夠的問題,立法任務依然艱巨而繁重。

  ? 國富民強需要法律重器,但如果沒有良法,則難以實現善治。

  ? 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下,人民才能安居樂業,生産才能發展,社會才能穩定和諧。

  ? 法律冷冰冰的條文背後,應該有人文的溫度,這樣制定出來的法才是良法。

  ? 劣法非法,因為它徒具法的形式,而沒有靈魂。

  立法品質亟待提高。不是什麼法都能治國,不是什麼法都能治好國。試想,如果立法先天不足,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執法、司法、守法就不可避免會出現問題,引起不良後果。因此,立法品質直接關係法治的品質,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品質。目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問題。與之相比,目前我們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實際和人民意願,解決實際問題有效性不足。提高立法品質,成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問:什麼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有機統一整體。2010年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涵蓋我國社會關係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截至2014年12月,我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傚法律242件、行政法規737件、地方性法規85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00多件。

  立良善之法,根本途徑在於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於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完善立法體制,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努力使我們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

  二 怎樣防止立法部門化和地方化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聽到或遇到過這樣的現象:兩部法律法規就同一問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相互“撞車”“打架”,令人無所適從;一些地方從自身利益出發,出臺一些與“國法”衝突的“土法”,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橫行無阻。這些現象折射出來的,就是立法部門利益化、地方利益化問題。

  為什麼會産生立法部門利益化、地方利益化問題呢?究其原因,是由於現行立法體制不完善造成的。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但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又很不平衡,從這一基本國情出發,我國憲法確立了既統一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立法法對全國人大與國務院、中央與地方的立法許可權劃分、立法程式、法的適用規範和備案審查作出了全面規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和程式。

  健全人大主導立法體制機制。人大是我國的權力機關,立法權是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要在立法的規劃、立項、起草、審議、修改、表決等各個環節充分發揮主導作用。要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對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為更好發揮主導作用、提高立法品質,人大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立法工作隊伍,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健全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加強改進政府立法制度。目前,政府部門承擔著大量的法律法規的起草工作,國務院部門還有發佈部門規章的權力。必須完善政府部門立法程式,增強部門立法的公開性、透明性。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要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及時作出決定,不能為部門之間的分歧所掣肘而久拖不決。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在我國,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外,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一些較大的市以及民族自治地方都擁有立法權。要明確各立法主體在立法體制中的地位及相互關係,以及各自製定的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級。各立法主體必須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立法,既不能超越許可權,也不能背離程式。隨著各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推進,設區的市在城市建設、市容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普遍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客觀需求,但目前我國只有49個較大的市擁有地方立法權。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市的數量,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三 怎樣推進開門立法

  安全生産法修正案(草案)、航道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反間諜法(草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廣告法(修訂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014年前11個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8部法律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期間,共有19512人次在網上提出62315條意見,對草案的修改完善發揮了很大作用。像這樣敞開大門立法,已經越來越成為我國立法工作的常態。

  開門立法是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舉措。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隨著人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對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不斷提出更高要求。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把握立法規律、遵循立法程式,以嚴謹科學的態度,廣泛聽取、認真對待各方面的意見和訴求,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體現和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保障人民各項權利。

  健全溝通機制。兼聽集思廣益,溝通增進共識。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這些都將使立法機關更好了解公眾的關注點和訴求。立法協商是對不同訴求進行比較和平衡的重要方式,要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還要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以更好統籌兼顧社會不同方面利益。

  拓展參與途徑。廣納民意、廣集民智,法律法規才能更接地氣、更具民意基礎。公開徵求意見是公眾參與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今後,除公佈法律草案初審稿徵求意見外,還將公佈草案二審稿廣泛徵求意見,使公眾有更多機會發表看法。應積極探索完善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機制,為公眾提供發表意見的平臺。此外,還要建立公眾意見採納反饋機制,讓人們知道哪些意見被採納了,哪些意見沒被採納、為什麼不能採納,避免“你説你的,我改我的”,調動人們參與的積極性。

  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群眾的“代言人”。在長期實踐中,我們探索形成了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很多有效形式。比如,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發揮代表議案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十一屆全國人大任期內共有603件代表議案涉及的149個立法項目列入了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要創新和完善各級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體制機制,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加強組織協調。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關係,涉及多個部門的權力和責任,必須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徵詢立法意見機制。要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式,推進立法精細化。

  四 怎樣使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

  2014年8月1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正式施行。這部被稱為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基本法”的條例,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稅收管理,到綜合監管、法治環境等方面,對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進行了全面的規範。這個條例的施行,為自貿區的改革探索提供有力法治引領和保障,標誌著自貿區改革正式進入于法有據、由法推進的新階段。

  説到法治與改革,許多人首先想到二者的矛盾:法治的特點是“立”,有穩定性;改革的特點是“破”,有變動性。但這一破一立之間,更是彼此促進、相互推進的關係。正如古人所講,“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變則悖,悖亂不可以持國”。推進改革離不開法治的規範,法律又要適應改革向前推進的要求,發揮對改革的引領和保障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就是要著眼全面深化改革推進立法工作,保證法治建設不偏離正確方向、推進改革不偏離法治軌道。

  主動適應改革需要。改革推進到哪,立法進程就要及時跟進到哪,增強立法的主動性和及時性。針對目前立法工作存在的不適應、不符合問題,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地分類做好相關法律的立改廢釋工作。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及時上升為法律;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對需要通過法律解釋來解決問題的應當及時釋法,賦予法律條文更加準確、更具有針對性的內涵。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要緊緊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加快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權利,推動法律體系完善發展。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五年規劃確定了68件立法項目,其中新制定20多部法律,修改40多部法律。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將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領域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據。

  依法授權先行先試。對法律立改廢釋的條件暫不成熟而改革實踐又迫切需要的,可以通過法定程式進行特別授權先行先試,解決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2014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試點工作的決定》,這就為推進司法領域改革提供了法律授權,對保障司法改革依法有序進行,具有積極的示範引領意義。

  “法者,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立法是依法治國的第一道“工序”。隨著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將更加完善,必將為構築法治中國的宏偉大廈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人民日報》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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