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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索酬”需要法規細則

  • 發佈時間:2015-04-27 05:53:1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福建某遊客在武漢旅遊時將相機遺失在的士上,的士司機索要酬金,該遊客支付的酬金未達到事先約定數額,雙方發生爭執,最後在警方協調下才解決問題。

  近年來,由遺失物品引發的摩擦和糾紛屢見不鮮,“拾金求報”、“拾金索酬”的現象不時進入公眾視線。在傳統的熟人社會,好的口碑和聲望就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激勵手段,而在現代社會,真實而直接的“拾金索酬”則將利益訴求顯性化,制定明確的獎勵與回報制度,才能激勵更多的人做好事。

  正因為如此,我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拾得人妥善保管、處理拾遺物品,會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應當享有報酬的請求權;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可是,有了法律的尺子,卻不知道如何去丈量,導致“拾金索酬”頻繁遭遇執行困境——歸還酬金缺乏具體標準、拾得人和權利人權責邊界不清晰,難免會引發意氣之爭和利益博弈。

  只有明晰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對“拾金索酬”等制定可操作性的規則,使之精細化、標準化,才能更好地解決此類矛盾。拾得人表達利益訴求有章可循,失主給予報酬有據可依,雙方自然會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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