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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查不動産資訊需有單位證明權利人查需申請

  • 發佈時間:2015-03-27 07:43: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國家機關查不動産資訊需有單位證明 權利人查需申請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3月1日起實施。昨日,與《條例》配套的《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對外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

  根據細則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産登記資料的,應當到具體辦理不動産登記的機構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證明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該《細則》共8章137條,對登記程式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逐一細化,如共用不動産登記如何申請、委託申請的具體程式等。

  權利人查不動産資訊需申請

  在《條例》公佈前後,關於“以人查房”或“以房查人”的話題備受外界關注。此前,《條例》對於查詢的主體和查詢的程式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昨日公佈的《細則》對查詢程式進行了細化。

  《細則》提出,國家實行不動産登記資料依法公開查詢制度,但涉及國家安全、軍事等保密的不動産除外。同時明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産登記資料的,應當到具體辦理不動産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申請。

  《細則》提出,有關國家機關查詢的,應當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證明材料、工作人員的工作證。

  【專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岩認為,不動産資訊查詢的原則是“對物不對人”,即“屬地查詢原則”。這意味著,查詢人只能針對具體的每宗不動産查詢相關的資訊。

  他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如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合法程式,採取“以人查房”的方式,打擊貪污腐敗犯罪活動以及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但即使是公權力機關,也必須同樣遵守資訊使用的目的性要求。

  加強相關産品開發技術創新

  按照《條例》的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實時共用。

  《細則》則明確了國家建立統一的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之外,還應向各級不動産登記機構提供登記服務和接入服務。

  此外,《細則》在“資訊共用”的基礎上,又提出了“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産登記資訊化建設,做好數據整合和系統建設等工作,加強不動産登記資訊産品開發和技術創新,提高不動産登記的社會綜合效益。”

  【專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政策與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葉劍平教授認為,有了統一平臺、統一標準的不動産登記機構,將不動産資訊標準化,符合現代社會治理的要求。而通過大數據分析,能夠準確便捷獲知我國各類不動産資訊、其配置結構的優劣,為國家宏觀管理提供準確數據支撐。

  他表示,這將為個人金融、稅收服務提供基礎數據支撐,為資訊時代的現代化管理打下基礎。

  若登記錯誤 登記機構需賠償

  此前的《條例》已對“登記錯誤”這一情況進行了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細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賠償後,可以向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人員追償。”

  此外,《細則》還提出,不動産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違法登記,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細則》規定,不動産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

  【專家解讀】

  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産法研究所所長尹飛教授認為,這對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承擔的法律責任方式也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包括行政處分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充分體現了“侵權要賠償”的要求。

  他認為,即便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缺位、不越位,完全依據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應當在許可權範圍內合理審慎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嚴防權力濫用。否則,也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徵求意見截止時間:2015年4月25日

  公眾提供意見方式:可以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以及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郵寄方式,將意見發送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等相關部門。 (記者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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