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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規範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4-17 21:31:2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由財政部發佈並施行,《辦法》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發行的一般債券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本地區一般債券規模。一般債券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根據《辦法》,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包括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債務發行的新增一般債券、為置換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債務發行的置換一般債券(含為償還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債券本金髮行的一般債券)。省級政府為一般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市縣級政府發行一般債券應納入省級政府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

  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批的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模內,根據客觀因素測算分地區新增一般債券和置換一般債券規模,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新增一般債券規模內,提出新增一般債券規模分配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省級政府同意後報省級人大常委會審批,在財政部下達的置換一般債券規模內,省級財政部門可提出置換一般債券規模的分配建議,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分配省本級各部門和各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新增一般債券規模內,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批,在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置換一般債券規模內,提出置換一般債券規模的分配建議,報本級政府批准。

  《辦法》對《2015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增設或調整有關一般公共預算收支分類科目,以完整反映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收入、安排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轉貸等情況。

  在預算執行方面,《辦法》規定,一般債券收入繳庫、安排支出的資金撥付、債券還本付息的資金撥付等,按照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納入一般公共預算進行會計核算。一般債券按市場化原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發行。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購買一般債券。

  《辦法》要求省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債券發行的資訊披露和信用評級等相關工作。披露的資訊應包括一般債券基本資訊、一般公共預算財力及相關債務情況、償債資金安排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資訊等。市縣級政府申請省級財政部門代發一般債券的,應與省級財政部門簽訂代發和轉貸協議,省級財政部門按協議及時轉貸給市縣級財政部門,而市縣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足額上繳還本付息資金。未按時足額繳納還本付息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計算罰息,年度終了仍未繳納的部分,省級財政部門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扣回,並將違約情況及時向市場披露。

  《辦法》強調,地方財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各有關部門使用一般債券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對存在發行一般債券弄虛作假、違規組織債券發行、改變債券資金用途、未按要求將債券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未按期償還到期債券本息等情形的地方,視情節輕重減少一般債券規模或暫停一般債券發行資格。違反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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