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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不能“忘了”受害居民

  • 發佈時間:2015-03-24 00:29:52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20日,新京報的一則報道,讓環境公益訴訟再一次進入公眾的視野。

  根據報道,由環保部主管的中華環保聯合會(下稱中環聯)于3月19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對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污染大氣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索賠近3000萬元。該案是新環保法面世後第一個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德州法院接收了訴訟材料,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法院在收到訴狀後,要在7個工作日內給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這個案子,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地方。首先,是索賠的請求,和當地居民的關係。根據報道,中環聯要求被告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040萬元,以及因拒不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造成的損失780萬元,兩者相加合計近3000萬元。訴狀請求賠償款項支付至地方政府財政專戶,用於德州市大氣污染的治理。

  索賠近3000萬元,進了政府專戶,用於大氣治理。那麼,被這家企業影響到的居民呢?他們的損失誰來賠償?

  還是根據這則報道,環保組織成員走訪了企業周邊小區,了解到周邊好多小區,很多人投訴。有的居民説,車停在院裏,一會兒車上就全是粉塵,而且很多人都説有味兒,不敢開窗。從報道看,企業周邊居民的權益是受到侵害的。

  其次,如何處理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和向環保部門投訴的關係。

  資訊顯示,這家企業的污染環境行為並不是現在才被發現的,環保部門也不是不知情。事實上,這家企業曾多次因排污被當地環保部門處罰,並被環保部點名批評。去年10月,環保部公開點名批評包括德州晶華在內的多個企業,他們在北京APEC期間未落實空氣品質保障方案,存在大氣環境污染問題。去年底,德州晶華被山東省環保廳處以15萬元罰款,一條生産線停産治理。另外,當地環保局專門派駐了一名副局長在該企業督辦整改,但企業始終在違法排污。

  在這樣的情況下,環保組織是該向環保部門投訴、報案,還是應該向法院起訴,這是個問題。

  因為,去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出的“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有這樣一則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後,應當在十日內通報對被告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後,可以根據案件線索開展核查;發現被告行為構成環境行政違法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人民法院。”

  請注意“應當”和“可以”兩個詞的涵義:應當,就是必須的;可以,就是有彈性的,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根據這個規定,法院接收了訴訟,必須先通報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呢,可以查,也可以不查。筆者理解,這個規定的傾向,是主張環保部門查的,因為它是職能部門。

  回到這個案子,當中環聯提交了訴狀,德州中院就應當將訴訟材料作為線索通報給德州環保局。而對德州環保局而言,這根本就不是線索,本來就是他們正在督促、查辦的案子。

  法院該怎麼辦呢?筆者也很好奇,這個案子如何繼續下去。

  公益訴訟,有兩個問題,一個搞清楚了,一個還在爭論。第一個問題是發起訴訟的主體,原告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直接聯繫,這一點大家是認可的。第二個,如何理解公益:一派認為,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這是公益;另一派認為,受害者眾多、受害者身份可具體化的,也是公益。

  具體到這個案子,這家企業影響了APEC期間的華北空氣品質,影響了德州市的空氣品質,這是公益問題;同時,它還影響了周圍小區居民的生活、對這些居民的健康帶來了負面影響,這難道不是公益問題?

  從這個角度看,中環聯如果將訴訟請求增加一項,要求法院判令企業賠償周邊居民,這算不算公益訴訟呢?

  至少,這是接地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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