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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1.6億元環保公益訴訟案的啟示

  • 發佈時間:2014-12-31 21:51:1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公共環境不再是“無主”資源——江蘇1.6億元環保公益訴訟案的啟示

  新華網南京12月31日電(記者楊紹功 朱國亮)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30日對國內迄今為止賠償金額最大的環保公益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成立不足1年的環保組織有訴訟資格,維持污染企業共計1.6億元的環境修復賠償額不變。

  業內人士認為,江蘇這起民事環保訴訟大案的終審表明,公共環境不再是“無主”資源,依法保護環境將成為社會各界的責任和權利。

  是孤案,還是範例?

  如果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沒有訴訟資格,也就沒有這起1.6億元的“天價”民事賠償環保訴訟。江蘇省高院二審判決認定,儘管該聯合會成立不到1年,但仍是具有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社會組織。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曾在二審中引發激烈辯論的這一法條,成為最終判決的“撒手锏”。江蘇省高院認定,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是屬於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有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這次審判極大地降低了環保公益訴訟的門檻,對今後審判中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可産生一些引導作用。”一名參與庭審的法律專家認為,江蘇省高院的判決對環保公益組織的認定標準,比2015年1月1日起將實施的“最嚴”環保法還要寬鬆。

  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要求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必須“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據此,也有法律人士認為,在環保公益訴訟資格認定上,該判決將成為一個“孤案”,因為在環保法修訂時對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就有過爭論,規定過嚴可能抬高門檻影響訴訟積極性,規定過寬又難保環保公益訴訟的品質。

  涉案企業代理律師、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建明在二審中出庭質詢泰州環保聯合會的訴訟資格。他表示這麼做是為了讓各界關注環保公益訴訟的品質,未來只有專業的組織才能提高環保公益訴訟的勝算。

  儘管如此,有參與庭審的法律專家認為,此案只是在特定的時間依據既有法律作出的審判,判決與新環保法擴大環保公益訴訟主體範圍、降低訴訟門檻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判決傳遞出的理念是,鼓勵公眾和社會組織對環境污染主張賠償權利,讓公共環境不再淪為“無主”資源。

  天價賠償一錘定音卻非一罰了之

  1.6億元鉅額環境修復賠償是本案最引人注目的焦點。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首次引入“污染修復虛擬成本”概念,將賠償金額定為廢料正常處理成本的4.5倍,6家涉案企業被判賠1.6479億元用於環境修復,該案由此成為迄今為止國內環保類訴訟中判賠金額最大的案子。

  判決之前,不少人認為,如果這一判賠落地,將對排污企業産生有力震懾。而且,這一判賠與新環保法“史上最嚴”的特點相符合。新環保法規定,對於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罰款金額可以“按日連續處罰”。這意味著罰款將上不封頂,懲罰力度空前。

  一審判決給出了9個月的緩衝期,涉案企業依然訴諸二審,希望能夠免除高額賠償。一名涉案企業的代表就曾出庭表示,如此高額賠償讓企業壓力非常大,如果只是賠錢企業難以“服氣”。但在二審中,江蘇省高院認定一審判決對修復費用的計算方法適當。判決認為,如泰運河、古馬幹河水體處於流動狀態,且傾倒行為持續時間長、傾倒數量大,污染物對如泰運河、古馬幹河及其下游生態區域的影響處於擴散狀態,難以計算污染修復費用。

  然而,對賠償額的一錘定音並不意味著對涉案企業一罰了之。河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軍注意到,判決在賠償的支付上採取了一個折中的方式——賠償款的40%可以延期一年支付,且可以抵扣企業進行環保技術改造的費用。“這不是簡單的懲罰,而是引導企業更加注重環保。”徐軍説。

  “三合一”審判庭提升環保司法能力

  這起環保公益訴訟案件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組建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審理的第一起環保公益訴訟案件。

  2014年12月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正式組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建功介紹,成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的主要目的是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業務壁壘,提升環境資源審判整體司法能力,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江蘇省的統計數據表明,2013年,江蘇省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所接到的環境信訪投訴量高達五萬件,而江蘇法院全年受理的各類一審環境案件僅為85件。

  為改變環境糾紛高位運作、環境訴訟低位徘徊現象,江蘇法院2013年底決定,從2014年度開始,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將環境刑事案件、環境民事案件和環境行政案件劃歸同一個審判庭審理的“三合一”集中審判改革,推行環境資源案件專業化審判,並確定31家基層法院集中承擔區域內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工作。

  “江蘇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組建,是‘三合一’集中審判改革水到渠成的發展結果。”劉建功説。一些法律和環保人士表示,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打擊以及民事賠償之間的銜接還有待完善,但江蘇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組建和泰州1.6億元環保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表明今後環保案件將不再是一罰了之,司法追責將更加嚴厲。

  法律界人士認為,降低環保公益訴訟門檻,讓社會組織有效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以經濟手段嚴懲排污企業,倒逼企業進行環保技術升級;創新環保類案件審判機制,讓依法治污、鐵腕治污可以順利落實。這起“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案的終審,為今後環保領域的司法實踐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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