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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環境公益訴訟司法解釋 公益訴訟有了尚方寶劍

  • 發佈時間:2015-01-07 09:15: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曹慧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今天公佈。“相信隨著司法解釋的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主體、受理條件、辦理程式、責任方式等一系列問題得到明確,從事環保的公益組織也會了解如何起訴,法院也會根據司法解釋操作,預計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的案件量會有一定數量的上升,立案難、執行難的問題也會逐步得到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表示。

  有從事環境保護的學者評價説,這是繼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之後的又一記“重拳”。

  鄭學林介紹説,截至2014年9月底,全國共有20個省(區、市)人民法院設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迴法庭,共計368個,但是受理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較少。

  此類案件審理環節面臨著三方面的主要問題: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於環境侵權訴訟尤其是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舉證責任、承擔責任方式以及損害賠償範圍等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的具體程式規則;環境資源訴訟的配套機制不健全,特別是缺乏專業化的、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鑒定機構,而且評估鑒定週期長、費用高;環境資源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複雜性,對法官的素質和水準要求較高,而現有法官隊伍在審判理念、知識結構上都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近年來,我國頻繁發生大氣、水、土壤等污染事件,部分區域生態系統功能出現嚴重退化。由於大氣、水等環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産品屬性以及缺乏傳統法律意義上的直接受害人,導致這些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超出了普通民事訴訟所涉及的範圍。由於相應的法律規定並不明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屢屢被擋在司法救濟大門之外。為解決實踐中制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開展的突出問題,最高法出臺了《解釋》。

  原告資格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核心問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了社會組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解釋》將原告資格細化規定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

  此外,對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地域範圍沒有限制。“也就是説環保組織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活動,這擴大了環保組織起訴的範圍,有利於調動環保組織的積極性。”鄭學林舉例説,2015年1月1日,北京環保民間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環保民間組織“綠家園”作為共同原告,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南平生態破壞案”,目前法院已經受理。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介紹説,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按照《解釋》規定的原告資格,目前全國大約有700多家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同時,《解釋》在相關規定框架內儘量減輕原告的訴訟費用負擔。在案件勝訴時,原告為該案支出的檢驗、鑒定費用,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等由被告承擔。

  鄭學林表示,一個污染事件可能導致跨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因此環境資源類案件往往是跨區域的,存在案件管轄的問題。

  《解釋》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區域由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比如剛成立的北京市四中院,受案範圍就包括整個北京區域的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案件。”鄭學林説,“最理想的環境資源類案件管轄制度,是一個省統一由一個中院或者是少量的中院管轄,將來還可以探索跨省的行政區劃案件管轄。”

  孫軍工介紹説,針對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在訴訟目的、訴訟請求上存在區別,但在審理對象、案件事實認定等方面又存在緊密聯繫,《解釋》因此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影響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

  為了提高私益訴訟的審判效率,防止出現相互矛盾的裁判,《解釋》允許私益訴訟原告“搭便車”,即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的認定有利於私益訴訟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訴訟中主張適用。

  《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後,應當在十日內通報對被告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據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介紹,環保部門收到法院通報後,將及時對訴訟涉及的問題開展調查,查明被告有沒有行政違法,以及是否存在行政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並依法進行處理。

  記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保部下發的《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中規定,法院在訴訟中向環保部門調取涉及被告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環保部門應及時提交。

  別濤表示,既然是民事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和被告有可能達成和解協議。“為了保證協議不損害公共利益,環保部門可以按程式對協議內容提出意見,法院將依法進行審查和處理。”

  “針對公益訴訟案件判決作出的受到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修復,關於修復的過程以及修復的結果,司法解釋也規定了環保部門參與的機制。”別濤表示,“生態環境修復涉及較強的專業性,環保部門具備這樣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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