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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迎來環保公益訴訟寒冬裏的暖意

  • 發佈時間:2015-01-13 00:31:47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月1日起,新《環境保護法》開始施行,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社會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主體資格和認定標準。這一規定打開了環境公益訴訟司法救濟的大門。根據最高法剛剛發佈的司法解釋,我國符合條件的700余家社會組織都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環保公益訴訟主體有限放開

  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根據司法解釋,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該司法解釋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據悉,這一司法解釋與最高法院、民政部、環保部近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一起,讓社會組織參與環保公益訴訟更具可操作性。

  新修訂的《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最高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上述條件。其中,“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是指“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無違法記錄”是指“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解釋》對社會組織沒有限定在上述三種類型,專門加了“等”字,這意味著《解釋》保持了一定的開放性,今後如有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拓展了社會組織的範圍,這些社會組織也可以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這樣做的目的是使依法運作並且具備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參與到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來,從而確保訴訟的品質和效率。

  民政部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稱,截至去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有56.9萬,其中,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符合《環保法》及其《解釋》的700余家社會組織都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NGO公益訴訟熱起來

  去年12月4日,江蘇泰興“12·19”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二審在江蘇省高院開審。該案曾因一審判決污染企業賠付1.6億元,創我國環保公益訴訟賠付之最而引起廣泛關注。

  當年12月26日,環保部下屬中華環保聯合會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訴訟案件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開庭,並當庭宣判被告對環境進行修復。

  今年1月1日,環保組織“自然大學”發佈了第一批“大氣污染黑名單”。同日,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針對福建南平市損壞林地的採礦主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也得到受理。4日啟動環境公益訴訟支援基金,同時公佈該組織進行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最新進展。

  南平案原告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表示,通過該案,一方面能看出地方法院是否做好了接受公益訴訟案件的準備,二就是檢驗一下“自然之友”等民間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自然之友”公眾參與項目協調員葛楓介紹,作為多個公益訴訟原告的“自然之友”將借著新環保法實施的大好形勢,準備將幾個訴訟案捲進行整理,依據新的環保法再次提起訴訟。

  公益訴訟道阻且長

  雖然NGO(非政府組織,社會組織)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熱情高漲,但是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督察訴訟部部長馬勇表示,NGO鮮有開展公益訴訟的經驗,相關能力有待加強。馬勇介紹説,環境公益訴訟與一般訴訟有很大的區別。訴訟的由頭、訴訟請求如何得到法院支援,甚至哪類判決較容易操作以及執行等問題,都是律師要重點考慮的。法官則要對環保知識和公益訴訟知識有足夠了解,否則很難進行專業化審判。

  去年12月30日,在環保部召開的新《環境保護法》座談會上,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學教授王燦發表示,許多NGO都沒有專門的法務人員,也缺乏專業的技術人員。環境訴訟專業性很強,所以要對NGO進行培育,讓他們能夠有法律人才和環境科學技術工程師人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常紀文則為公益訴訟的天價費用擔憂。“一場公益訴訟的平均花費要十來萬,且上不封頂,一般NGO根本無力承擔。”他舉例稱,在河北省,三家NGO有資質提起訴訟,但經費最多的一家,一年也只有7萬元經費,根本無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新《環保法》實施後,有不少人預測,今年將是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但也有企業擔心,公益訴訟將氾濫成災,進一步提高企業的成本。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李靜雲首先提出,這個擔心是沒必要的,公益訴訟不是為了告狀,而是為了監督和遏制環境違法行為,只有長期關注環境問題的組織才會做,也才有能力做公益訴訟。

  在南平案中,劉湘等人去實地調查,歷經了重重困難,僅僅交換證據就準備了5天時間。他也認為,做公益訴訟有很多因素的制約,絕不會氾濫成災。“做公益訴訟,首先要強調是不是公益,並不是只要是環境污染的案件就能做成公益訴訟的。除此之外,還有資金和專業性等方面的限制。”他説。

  同時,李靜雲指出,環境保護已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訴訟推進環境保護形成是環境保護法規得以實施的重要環節,“環境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監督與遏制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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