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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電子電器類投訴居榜首

  • 發佈時間:2015-03-13 14:59:00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劉熠 趙曜  責任編輯:羅伯特

  

  12日,廣東省消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2014年廣東消費投訴情況及消費維權十大案例。記者從會上了解到,2014年,全省各級消委會共接待消費者來訪和諮詢9.96萬人次,受理消費者投訴124747件,比2013年增長5.6%,佔全國消協組織投訴總量20%;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16億元,比2013年增長26.32%,佔全國消協組織的19%。受理投訴量和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數額均在全國省級消委會中位列第一。

  據介紹,2014年全省消費投訴熱點主要集中在家用電子電器類商品、網購消費糾紛、教育培訓行業虛假宣傳、汽車問題投訴及金融服務類投訴增速快等五方面,其中家用電子電器類商品投訴高居榜首。

  1 魅族網購問題多,誠信缺失是癥結

  2014年,省消委會共收到一百多名消費者對珠海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網上銷售手機的投訴,主要反映為官網售賣産品後長時間拖延不發貨,經消費者催促後仍繼續拖延無果,甚至直接取消訂單或告知消費者如需立刻取貨則另行加錢。

  點評:商品交付的期限作為合同主要條款,應該具體明確而且不能隨意變更,而魅族公司單方面更改發貨時間的做法違反了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相關規定,已經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魅族公司如期發貨並賠禮道歉。

  2 網路購物遭遇欺詐 商家地址虛假難維權

  2013年年底至今,深圳市消委會陸續接到消費者關於深圳市古德帝爾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法國Bleuecc豐胸産品”的投訴10多宗。經調查,該公司銷售的産品大部分為全英文、無中文標識、無進口許可證、無使用説明書等資訊。據消費者反映,使用該産品後無任何效果,消費者要求退貨退款時,卻無法聯繫到商家。

  點評:網路銷售商一般只對商品的外觀品質進行展示和介紹,而不告知公司名稱,消費者更不清楚其是否有工商登記,因此一旦産生買賣糾紛,責任主體難以確認。消委會建議消費者網購時儘量選擇大型正規電商,盡可能保存購物發票等證據。

  3 顛覆傳統購物模式 網上拍賣原是陷阱

  2014年6月初,謝小姐在瀏覽“智在bid得”網上宣傳後參加競投,眼看心儀手機競投失敗,而競拍充值用的380元必得寶也被當作是消耗性産品,競價失敗也不予退款。謝小姐遂向佛山市消委會投訴,經協調該公司僅同意消費者補差價購買該件商品。

  點評:力天公司採用網路方式所銷售的必得寶作為特殊的有價虛擬商品,不屬於《消法》列明的不可退貨的類型,在銷售時也未經消費者確認不宜退貨,消費者自購買該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要求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並且力天公司並未就必得寶使用後能否退款的問題在網站顯著位置標明,限制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存在不當之處。

  4 套餐優惠可以有 細則詳情需明確

  王先生2012年11月15日在汕頭市澄海區“華帆電訊”參加了一個購機送號碼的優惠活動,隨後在要求登出該號碼時遭到拒絕,對方稱該號碼為合約號碼,需用滿期限才能取消,而當時的購買合同裏並無説明,便向汕頭市消委會投訴。經調解,華帆電訊商行同意由王先生提供身份證為其登出該號碼。

  點評:本案中,該號碼必須使用期滿是構成影響消費者選擇的主要因素,商家應如實告知消費者,否則此條款不能約束消費者。華帆電訊主觀上存在隱瞞故意,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王先生有權登出該號碼。

   5 小心旅社換概念 細讀合同可維權

  順德大良鎮何小姐一家四口在春節期間參加了大良口岸旅行社的越南出境遊,但出發當天發現有其他各地旅社的團友加入到自己所在的旅遊團。何小姐認為旅行社的做法屬於“拼團”,違反了所簽旅遊合同的約定。經調解旅行社接受何小姐訴求,雙方協商成功。

  點評:消費者在合同中明確表示不接受拼團,但旅行社卻以其自身的有利地位讓身在異地的消費者被動接受拼團的安排,違反了合同約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6 犁耙耕地不給力 新《消法》護農給力

  楊先生於2013年8月10日在仁化縣仁橋南路仁韶農機店花5100元購買了一件農用拖拉機用的鐵犁耙,不到一個星期就出現了犁耙不能正常犁地、犁耙的齒輪把拖拉機機身的連接部位打壞等問題,楊先生遂要求經銷商承擔所有損失,經銷商卻認為上述問題是拖拉機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拒絕賠償。

  點評:新《消法》強化了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由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本案中,由於經銷商無法提供證據,且未向消費者盡必要告知義務,所銷售的犁耙能夠承受的功率與楊先生拖拉機的功率不相符合,理應對消費者損失作出賠償。

   7 車行違約不按時供車,投訴站耐心釋法幫退訂金

  消費者于2014年9月23日在清遠市恒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訂購了一台價值11萬元的汽車。交付訂金後,銷售人員表示剩餘車款在辦理入戶手續後交付。消費者次日到該店辦理入戶手續,但銷售人員以該車已銷售給他人為由,拒絕給消費者辦理汽車入戶手續和提車,並以該汽車車型緊缺和訂金不可退為由拒絕退款。經調解該公司最終退回消費者6萬元訂金。

  點評:根據新《消法》相關規定,訂金與定金法律性質不同,訂金不具備擔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可視為車輛的預付款,因此在合同未履行時車行依法應當無條件全額退還。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一定要使用規範的合同文本,合同表述文字一定要清晰準確。

   8 展銷會檔口人去樓空 舉辦方須承擔連帶責任

  2014年12月21日,賀先生等3人在中山市三角鎮某展銷會上分別以1200元的價格各購買了一台平板電腦,翌日返回展銷會要求退貨,但已人去樓空。三人與展銷會舉辦方協商無果後,投訴至中山市三角鎮消委分會。經調解,該公司同意為消費者的平板電腦加裝軟體,並向消費者支付共計2000元的賠償金。

  點評: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結束後發現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若無法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行使其追償權,展銷會的舉辦方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可直接向展銷會舉辦方主張其權利。展銷會舉辦方則可就向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追償。

   9 電熱水袋爆裂傷人,經營者不能自證清白鬚擔責

  2014年2月22日,廉江市區的黃女士在市區一家百貨店購買了一款電熱水袋。當晚電熱水袋發生爆炸,黃女士皮膚損傷。隨後黃女士先後找到經銷商和生産廠家維權未果,遂投訴到當地消委會,要求商家承擔所有責任。由於百貨店負責人賴某不能自證清白,只能賠償。

  點評:根據《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一條“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或缺陷産品以外的其他財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消費者在使用商品過程中遭受人身財産損失,可以向銷售者或生産者追償。

  10 保健品店忽悠花樣多 老年消費者購買要留神

  馮先生自2010年開始在江門鶴山市沙坪鎮前進路天地健保健食品店陸續購買了10萬元左右的保健食品,後期服用時出現並發癥狀,醫生建議其停用保健食品。隨後馮先生要求該店退還已購買但未使用的保健品遭拒,便向當地消委會投訴。經協調,該店退還給馮先生購貨款65000元。

  點評:《消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而現實中,不法商家通常極其誇大地宣傳保健品的效用,特別針對老年人群想儘快治好病的心態,編造一系列宣傳口號,再以小恩小惠形式騙取老人好感和信任,從而大量攫取利潤。消委會提醒消費者,接觸到相關保健産品後,先判斷是否有小藍帽和QS標誌,以及是否有藥號,若無則為“三無産品”,説明商家在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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