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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朋友圈購商品受新消法保護 可退款維權

  • 發佈時間:2015-03-11 17:10: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通過微店購買商品 受新消法保護可以退款維權 但代購等一對一交易還有監管漏洞

  朋友圈“擺地攤” 立法有空白

  在全國兩會期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張茅在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現在工商總局正在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立法,對於假冒偽劣的産品要進行嚴厲查處,要讓制假售假企業付出高於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成本。

  網際網路的發展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參與“電子商務”,不僅僅是從我們早已熟悉的淘寶、京東等電商網站購物,微信朋友圈也正從一種社交工具變身成新型“商業圈”。

  朋友圈借助熟人關係的信任和推廣,完成商品的買賣。然而朋友圈中的無良商家擾亂了這個市場的規則,假冒偽劣商品的充斥,讓人不僅傷錢更傷感情。無保障、難維權,朋友圈裏的“人情銷售”似乎少了點人情味兒。

   熟人社交圈 變身生意場

  微信朋友圈是基於熟人社會交流需求而研發的工具,這也是朋友圈區別於微網志、空間等平臺的重要特點。俗語説“觀其人,看其友”,特別是在中國社會,一個人的朋友圈構成,往往決定了這個人的社會層次和價值取向。

  近年以來,朋友圈逐漸演變成了“生意圈”,據《南都》調查顯示,百分之九十以上人的朋友圈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做生意”的現象。

  利用朋友圈做生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關注微店公號註冊自己的微店;二是通過朋友圈宣傳自己的産品,尋找交易機會。

  從支付貨款角度看,也有兩種支付方式,一是通過微信轉賬支付,還有一種是利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

  通過微店購買的商品,可以退貨退款,但需要賣家同意。在實踐中,大多數的朋友圈買賣活動,都是以微信作為廣告資訊發佈平臺進行宣傳,然後進行線上一對一聯繫,談妥條件後,才會進行最終交易。

  無處打差評 退款或遇阻

  朋友圈裏的廣告與現實不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都是賣家同一人,缺乏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管,也缺乏其他買家的評價體系。這樣的宣傳是非常不靠譜的。

  根據工商總局相關規定,公民個人也可以在網際網路上發送廣告,而且這部分廣告內容很難適用事前監管模式,最多只能事後監管。因此,朋友圈裏的促銷宣傳是有很大水分的。如果出現商品與宣傳並不相符的情況,消費者也很難通過“差評”、“投訴”等方式表達出來。

  另外,從實踐看,朋友圈的交易方式支付寶等方式佔了大多數,這也是為了杜絕欺詐返款做的預備。不過,一些基於信任關係的交易,或者一些例如海外代購等形式,都需要提前打款或微信支付。

  如果是微店的話,消費者可以在不滿意時選擇申請退款,但是,如果是純粹個體“地攤”的話,則很難申請退款了。

  消費者還應在交易過程中保存好截圖、聊天記錄、商品展示和相關廣告宣傳資訊,以備事後維權所用。

  信任是基礎 關係牢固化

  把生意做到朋友圈中來,本身就值得商榷。因為,朋友圈的價值就在於熟人社會的熟絡關係,在於朋友、親人之間的關注和互動。沒有人願意看到螢幕被各類“代購”、“廣告”所佔據,也不會有人以購物的心態去逛朋友圈。可以説,朋友圈演化成生意圈確實是始料未及的事情。

  不過,朋友圈做生意也有很多優勢。首先,朋友圈都是熟人,相比淘寶的評級等級來説,熟人之間的信任是最佳的交易基礎。

  其次,朋友圈相對封閉,裏面很神奇,不乏大量民間能人,很多內部交易,或緊俏商品的出爐都是自朋友圈始。

  最後,朋友圈可以將鬆散的買賣關係牢固化,變為長期持久的合作關係。

  宣傳不靠譜 售後難到位

  儘管朋友圈的生意經似乎有很多好處,也無法回避在朋友圈裏被騙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有幾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買到假貨。假貨也有很多種類型,有的是高倣貨,有的是冒牌貨,甚至還有的是以次充好的殘次品。

  第二種類型是虛假宣傳。朋友圈裏的經營者大都是個體私人,他們既沒有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也沒有實體經營店,對所經營産品的“廣告”往往誇大其詞,説得天花亂墜,實際結果大都名不副實。

  第三種類型是缺乏售後服務。朋友圈的賣家進貨渠道特殊,很多都是海外代購或特殊渠道,一旦産品出現問題,這些“水貨”基本上沒有售後保障,更談不上三包服務。

  渠道多樣化 監管需跟進

  新消法規定了網路購物的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當然也應適用於朋友圈。但依據現有消法規定,消協等部門能夠監管的只是那些有營業執照的電商微商。而通過個人賬號進行買賣的,是屬於私下的行為,不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目前只能向服務平臺投訴。

  如果購買的商品出現品質問題,按照消法的規定,賣家應承擔三包服務。不過,對於水貨,或者海外代購,一般在買賣之前賣家和消費者之間都有特別約定,很難適用三包服務。

  不過,如果銷售假冒産品數額夠大的,會觸犯刑法,不夠刑罰的,也會被罰款。如果朋友圈商品出現致人損害或造成財産損害的,這就屬於産品責任了。賣家或生産者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生産者難以聯繫或無法聯繫的,那麼,朋友圈裏的賣家“朋友”,就會惹上連帶責任的風險。所以,朋友圈裏做生意更應謹慎,因為買賣做得不好,可能連朋友也做不成了。朱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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