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民主是我國政治制度優越性重要體現
- 發佈時間:2015-03-11 00:29:5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10日下午,工商聯界別的政協委員圍繞《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行了熱烈的討論,積極建言獻策。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莊聰生指出,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在建立新中國的歷程中誕生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具體來講,協商民主有三方面的優勢。”莊聰生指出,首先是廣泛性,有政黨協商等多層次的協商渠道;二是包容性,不會有西方國家所存在的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三是真實性,可以通過政協提案、大會發言等多種方式真實地反映意見。“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既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又可以最廣泛地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越性的重要體現。”
“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一大進步,是以後相關工作的指導和依據。”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上海市工商聯主席王志雄結合實際認為,《意見》把政協協商與政黨協商和政府協商一齊作為重點加強的協商渠道,對政協委員提出了更高要求,應進一步認真履職,不辱使命。“我們要貫徹遵循《意見》的要求,積極探索和完善工商聯體制、機制和運作方式。工商聯組織是具有統戰性的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在積極參與人民團體協商和努力探索社會組織協商中主動參與,當好先行者。”
“協商民主符合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和諧理念。”全國政協委員、新奧集團董事局主席王玉鎖則建議,要創造良好的協商氛圍,讓大家能夠沒有思想負擔地發表不同意見,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尋找最大公約數。“當然,提出的意見建議,要有較高水準,能夠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工商聯主席李衛華建議,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上升為法律意志,對民主協商的原則、渠道、程式、形式以及協商成果如何轉化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確保開展協商民主有法可依,做到系統性、規範性、長效性的有機統一。
對此,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泛海集團董事長盧志強也建議,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在適當時機通過立法把協商民主的重要地位充分體現出來。“《意見》意義重大,對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渠道程式進行了明確,使協商民主的內容更加具體、方法更加務實,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優越性。”
“協商民主可以幫助解決我們國家面臨的很多問題,可以更加充分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匯銀集團董事長沃偉東建議,要加強立法協商,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確保所制定法律的社會效益最大化。
此外,全國政協委員宋北杉還建議,加強資源整合,吸納各級工商聯意見建議,拓寬工商聯組織參與協商民主的渠道,培養一批參與協商民主的人才。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