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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傑建議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明確企業資産證券化稅收政策

  • 發佈時間:2015-03-07 09:02:5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理事長桂敏傑日前提交《關於明確資産證券化稅收政策的建議》及《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建議》等兩份提案。

  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桂敏傑認為,金融案件專業性強、影響面大,新問題層出不窮、新法規不斷涌現,給現有司法審判帶來挑戰。隨著金融國際化發展,必然帶來國際化的涉法爭議和法律訴訟,在訴訟主體、語言表述、法律適用、判決執行、案例效應等均需要司法機關研究應對。在金融改革發展新形勢下,設立專門金融法院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

  金融案件專業性要求審判隊伍專職化、強化註冊制司法保障要求審判標準統一、裁判結果重大性要求審判機構專門化等因素均決定了設立金融法院的必要性,而司法改革提供契機、金融審判基礎良好、集中管轄已有實踐等因素則共同決定了,在加快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上海具備條件建立專門的金融法院。

  由此,桂敏傑建議,可以借鑒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與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設立(包括鐵路中級法院,“三塊牌子一個機構”,“審判獨立、行政(黨務)合署”)的先例,本著“精簡、高效、扁平化”的機構設置原則,考慮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設立於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層法院審判的各類金融案件的上訴,並依法受理屬於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金融案件。在條件成熟的適當時機,考慮設立獨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

  另外,桂敏傑還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資産證券化稅收政策。

  出於風險隔離需要,資産證券化業務設計了將基礎資産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SPV)並由其進行運營及收益分配的程式性環節。

  桂敏傑認為,SPV並非真實經營實體,其收益也是完全轉遞給最終持有人,不應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在資産證券化業務中不因SPV的設立導致重復徵稅,即“稅收中性原則”,是降低資産證券化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推進資産證券化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也是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

  因此,他建議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參照國內外資産證券化稅收體系,結合中國稅收法律環境,明確我國企業資産證券化稅收政策。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在給予企業資産證券化業務與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建議比照《關於信貸資産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的稅收中性原則,明確企業資産證券化各環節的稅收繳納政策,避免雙重徵稅。

  二是參照美國等成熟市場做法,制訂專門的SPV稅收政策,從制度層面對於以資産證券化為目的SPV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為資産證券化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的便利性,支援資産證券化發展。

  三是建議借鑒我國台灣香港地區的做法,研究通過單獨立法或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法規,降低以不動産為基礎資産的證券化業務稅收負擔,為盤活不動産等存量資産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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