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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資訊披露準則修訂發佈

  • 發佈時間:2015-03-07 08:59:4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近期公佈施行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債辦法》),為做好與《公司債辦法》的銜接,證監會日前相應修訂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23號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24號準則”)。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日介紹説,23號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了修改部分條文的表述,主要是對“上市公司”和“保薦人”的表述,具體來看:一是與公司債券發行主體擴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銜接,修改了只適用於上市公司的相關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況的披露要求;同時要求募集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按《企業會計準則》編制。

  二是與《公司債辦法》具體條文相對接,修改了“保薦人”相關表述;增加了商業保險、債券回售條款等增信及償債保障機制,債券受託管理人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風險防範、解決機制,發行可交換債、債券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債券受託管理人職責及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最後,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結合市場實踐情況,簡化了發行人歷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發行人業務、財務會計資訊、擔保人情況的披露要求;調整了部分章節的前後順序等。

  同時,24號準則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與《公司債辦法》取消公司債券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相銜接,將申請文件報送主體由保薦機構改為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取消了保薦機構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調整為主承銷商出具的核查意見;取消了發行人向發審委提交文件的要求;二是針對公司債券發行主體擴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慮到各類公司的不同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授權文件、財務報告或會計報表的要求進行了相應調整;三是取消了發行公告和承銷協議報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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