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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傑:建議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 發佈時間:2015-03-07 08:44:4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理事長桂敏傑提交了兩個提案,分別是《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建議》以及《關於明確資産證券化稅收政策的建議》。

  桂敏傑表示,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推動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引擎。當前,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功能發揮,既要不斷健全金融法律制度,更需要一個公正、高效、專業、權威的金融司法體系。更好發揮司法對金融改革發展的保障作用,有必要推動金融審判在機構、隊伍、能力與制度建設等方面再上新臺階。為此,作為支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國家戰略的保障機制,建議借鑒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和成立智慧財産權法院的成功改革經驗,在上海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

  桂敏傑認為,金融案件專業性強、影響面大,新問題層出不窮、新法規不斷涌現,給現有司法審判帶來挑戰。近年來,以滬港通、上海自貿區黃金國際板等的推出,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必然帶來國際化的涉法爭議和法律訴訟,在訴訟主體、語言表述、法律適用、判決執行、案例效應等均需要司法機關研究應對,設立專門金融法院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

  桂敏傑表示,世界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都有完備的法律和糾紛解決機制,建立起金融司法優勢,在加快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上海具備條件建立專門的金融法院,需要打造自身的金融司法優勢。

  桂敏傑認為,可以借鑒上海智慧財産權法院與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設立的先例,本著“精簡、高效、扁平化”的機構設置原則,可以考慮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設立於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層法院審判的各類金融案件的上訴,並依法受理屬於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金融案件。在條件成熟的適當時機,考慮設立獨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

  對於資産證券化的稅收問題,桂敏傑表示,出於風險隔離的需要,資産證券化業務設計了將基礎資産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SPV)並由其進行運營及收益分配的程式性環節。SPV並非真實經營實體,其收益也是完全轉遞給最終持有人,不應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

  桂敏傑認為,在資産證券化業務中不因SPV的設立導致重復徵稅,即“稅收中性原則”,是降低資産證券化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推進資産證券化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也是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

  桂敏傑建議,第一,給予企業資産證券化業務與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其次,參照美國等成熟市場做法,制訂專門的SPV稅收政策;第三,借鑒台灣香港地區的做法,制訂針對特定類型資産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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