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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炒倫敦金違規 小夥虧光8年積蓄

  • 發佈時間:2015-01-15 06:33:39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先後57次劃款進入陌生人賬戶 42.63萬元血本無歸

  文、圖/廣州日報記者井楠

  本週,國際黃金價格有所反彈,市場中的投機“做多”、“抄底”之聲再次增多。

  但在廣州日報記者接到的多起投訴中,炒賣“黑金”“違規銀”的案例卻比比皆是:東莞80後研究生小夥子高先生被香港經紀人誘導炒賣“倫敦金”,在不識風險與違規的情況下,先後57次劃款進入陌生人賬戶,虧損42.63萬元,虧掉了8年打工的辛苦積蓄。風險與教訓值得投資者警醒。

  案例:

  輕信代客炒金

  虧光42.63萬元

  東莞市的小高自述稱,3年前,他在網上QQ聊天時遇到了一位自稱香港黃金公司專業分析師的潘某,誘導小高參與黃金投資,説“香港平臺專業有保障”、“盈虧都賺錢”。當時的國際金市剛剛刷新了1920美元/盎司的歷史新高,民間投資熱情高漲,作為工薪階層的小高也不免心動,思前想後決定“博一博”。

  他上網檢查了潘某的從業資質,了解了其公司“英×網上金銀有限公司”的情況,認為不應該是騙子,就將自己剛剛到期的32400元存款打給了潘某指定的賬戶(深圳建行的郭××的賬戶),讓其代理炒賣黃金。

  沒有想到的是,噩夢從此開始,不到1個月,潘某就在QQ上告訴小高:“金價大跌,做錯了方向,需要新入資金補倉拉低成本。”小高信以為真,立即按照要求補進了1800元。沒有過半個月,又接到了潘某的電話,説“金價還在跌”,需要再補錢。

  就這樣,短短3個月內,小高往潘某的指定賬戶上劃入了約21萬元,一共33筆。

  然而,年中後,潘某告訴小高“金價暴跌,確實還在虧損,繼續等待。”這一次,他並沒有再向小高要錢。小高心生疑惑,要求去香港或深圳見他本人,當面聊聊,但潘某推三阻四,均以“沒有替你賺到錢,不好意思見你”為由推託。之後小高工作繁忙,幾個月沒有再去理黃金投資的事情。

  轉眼到了2013年年初,潘某又來找小高,信誓旦旦地説,金市該走牛了,不僅要替小高挽回去年的損失,還要替小高賺大錢。小高再次在2013年初到2014年初的1年裏,分24筆錢共匯給了潘某指定的深圳賬戶21萬元(更換戶名為許×佳)。其間,國際黃金價格的一路暴跌,從1700美元/盎司跌到了1200美元/盎司。結果兩年總計投入了42.63萬元,全部有去無回。

  之後,小高花了近1年時間協調、投訴與維權,均無功而返。

  提醒

  “境外金”不能碰!

  廣東省黃金協會的田鵬飛再次提示投資者:

  1.包括“倫敦金”、“(中國)香港金”在內的所有境外炒賣貴金屬操作,均屬於違規違法行為,不受中國內地的法律保護。為此,投資者碰都不要碰。

  2.目前為止,內地市場上,只有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廣東貴金屬交易中心、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四家平臺的貴金屬産品,才是合規合法的産品。

  3.無論炒賣什麼貴金屬産品,都應與銀行簽訂三方存管協議,而不能將資金隨便劃入陌生人的賬號中。

  記者驗證:

  經紀人、公司均認為風險應投資者自擔

  對於小高的自述,廣州日報記者分別致電了當事方的經紀人潘某與潘某公司。兩者均不願對內地投資者是否可以炒賣倫敦金的問題作出正面回答。潘某認為:“不是沒有提示高先生風險,是他自己仍堅持要投資。”他與小高的其他説法有一定差別:潘某認為小高自己也操作了該賬戶,並非只委託他去操作。

  而“英×網上金銀有限公司”的説法與小高的敘述一致,認為“潘先生確實是我公司經紀人,但如果客戶將操作密碼、賬戶交給了經紀人處理,則屬於經紀人、投資者自己之間的行為,與公司並無關聯”。但該公司表示,所有的投資者投訴,公司方面均會記錄與跟進。

  業內人士:

  經紀人與投資平臺有責任提示風險

  對於小高的案例,廣州日報記者廣泛詢問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該案例違規投資的性質比較確定,投資者、經紀人都有責任。

  廣東金銀首飾商會主席、廣東粵寶董事長甄偉鋼先生分析稱,對比數量眾多的內地炒金血本無歸案例,該案例具有三個新特點:一、經紀人開門見山説是香港公司,極力裝扮專業性、國際化的形象,而不是以往的遮遮掩掩炒賣“黑金”;對方確實有欺騙嫌疑,始終沒有告訴小高炒賣的是違規的“倫敦金”;二、小高的資金是分57筆陸續投入到指定賬戶的,平均每筆不到1萬元,容易給人産生沒有投資多少錢的“錯覺”;三、經紀人是用別人的賬戶、而非自己的賬戶來收小高的資金的,與一些山寨交易公司直接將資金收進自己“囊中”的行為有所區別。

  從廣東省金融監管部門,廣州日報記者還了解到,該案例有兩個關鍵“疑點”:一、錢是否被投入黃金市場?在小高的自述中,潘某從來只讓小高轉錢,這筆錢究竟是如何虧損的,很難判斷。二、即使是高杠桿操作,也很難虧得血本無歸,真實操作如何,需要從交易記錄來分析。

  廣東華璟律師事務所的孫高峰律師認為,類似小高的投資者,狀告潘某與其公司“涉嫌詐騙”,並非無法可依。首先,經紀人與投資平臺有責任多次提醒投資者風險。再者,即使是在歐美國家,短時間裏造成100%的鉅額虧損案例也不多見,如果出現,投資平臺是有責任向投資者出具合理解釋並補償損失的。最後,潘某自始至終打的都是“英×網上金銀有限公司”的名義,該公司與潘某的操作具有法律關聯性,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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