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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和專利綁在了一起!

  • 發佈時間:2014-12-28 01:29:40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決策視野

  隨著技術變革加快和經濟全球化加深,標準和專利日益緊密地結合到一起,産生了“標準必要專利”並形成了巨大的市場支配力,這在資訊通信技術産業尤為顯著。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受託開展的一項研究認為,標準化組織在技術及市場發展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但國際上一些重要標準化組織的智慧財産權政策存在嚴重不足,美國應當密切監測新興經濟體尤其是中國的標準制定及智慧財産權管理。

  隨著技術變革和經濟全球化的加速推進,標準和專利日益融合。但對於中國、印度和巴西而言,由於大部分收益歸智慧財産權擁有者和標準控制者所有,他們被迫重視加強智慧財産權創新和標準開發能力。同時,隨著許多國家加入各種雙邊和區域協定,新興經濟體遵守國際標準的壓力也會越來越大。

  標準與專利日益融合帶來新挑戰

  當今世界,技術創新擴散迅速,專利數量激增,專利訴訟頻發,專利與標準的關係對企業、各國經濟和全球貿易的影響日趨深刻,標準化和技術標準中的智慧財産權管理問題日益重要。

  “標準必要專利”是被納入標準的專利。標準化組織在制定某些標準時,不可避免地會把部分專利技術和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寫入其中。在技術競爭日益加劇的環境下,有效管理“標準必要專利”開發及應用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

  我們看到,全球性企業越來越把能否控制智慧財産權尤其是必要的構架標準和介面標準視為競爭是否成功的決定性因素。企業收購大型專利組合的現象也更加常見,其中許多就是“標準必要專利”。各國政府還會把制定標準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和實施創新戰略的重要組成。

  標準化組織在技術和市場發展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其最終目標是促進市場競爭,保證産品和服務的互操作性,不允許某些參與者通過主張專利權來阻止其他參與者進入市場。標準化組織可以通過披露有關專利、專利許可和轉讓等智慧財産權政策來解決此類問題。但是,只要標準化組織的這些措施還不夠有效,主管競爭的政府機構和法院就應當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標準化組織的智慧財産權政策需要完善

  過去二十年來,資訊通信技術産業是最具活力的商業市場和標準制定競賽場,數以百計的標準化組織推動了資訊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標準化組織都有著各自的文化、管理規則和具體流程,不同標準化組織之間的做法存在顯著差異。

  從資訊通信技術領域的全球12個重要標準化組織來看,它們的利益相關方和構成各不相同,利益相關方之間存在著利益分歧。對標準化組織而言,其智慧財産權政策的底限是:必須確保參與者能夠合理知悉“標準必要專利”所有的權利要求;專利許可的實施要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然而,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的研究表明,這些機構的智慧財産權政策差異很大,並且政策規定相當模糊。

  在專利披露方面,這些標準化組織沒有明確誰的專利必須披露,哪些專利稱得上“標準必要專利”,也沒有明確在制訂標準的哪個環節必須披露資訊,是否要全面披露,是否要及時更新披露資訊。加強專利資訊披露可減少法律糾紛,因此標準化組織應在其智慧財産權政策中做出規定,明確披露時機和披露的具體要求等事項,公開資訊披露內容,提高數據品質和準確性。

  在專利許可方面,這些標準化組織沒有明確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的含義、具體條款和限制條件,在標準被採用之前是否要支付最高的專利使用費,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如何適用於組合許可和交叉許可,如何對待免費許可,是否應鼓勵或要求實行免費許可,等等。標準化組織應當明確其對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條款的理解和期望;聲明標準實施者及消費者均是標準化組織成員之許可承諾的第三方受益人;要求“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方不得捆綁搭售其他專利,或強迫被許可方同意交叉許可其他專利。

  在專利轉讓方面,競爭主管機構普遍認為,標準化組織應訂立合同承諾,要求專利受讓方依照當地法律繼續履行原有的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義務。有些標準化組織已經或正在這樣做,但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十分繁雜。“標準必要專利”的轉讓是高技術市場日益重要的特徵,應當從法律上對此作出要求,確保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承諾與該專利同時轉移;應當用法律或行政手段要求在專利局登記並公開專利轉讓情況,增加“標準必要專利”轉讓的透明度。同時,標準化組織應制定指導方針,以確保發生破産程式時專利許可承諾的延續性。

  在禁令救濟方面,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歐委會競爭總司十分關注該問題。禁令救濟應是“標準必要專利”遭遇侵權時的最後補救方法,但標準化組織未對許可方或受益第三方可尋求的法律補救方法設限。為避免或解決爭端,防止反競爭行為,並確保遭遇侵權的“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獲得合理賠償,標準化組織應當明確,當被許可人拒絕遵從有關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條款的獨立裁定結果,或“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沒有其他索賠手段時,禁令救濟方可適用。

  新興經濟體的技術標準化政策引起美國關注

  在建立國家標準和智慧財産權體制、開展國際標準和智慧財産權體制差異化區域談判方面,中國、印度和巴西還是個新手。但是,他們的標準制定和智慧財産權政策仍然引起了美國專利局的關注。主要原因有三個:第一,三國是快速增長的龐大新興經濟體,在全球生産網路中日益重要。過去這三國一直依賴進口技術,這些技術採用了由西方主導的標準化組織所制定的標準。第二,三國政府推出了新的産業政策,以培育國家創新能力,發展高附加值、知識密集型生産。第三,三國既是WTO成員國,又要遵守相關國際協定。他們的政策和體制正在轉型發展,這將對國際標準化和智慧財産權發展的形式和機制産生重要影響。

  中國政府致力於建立為國家利益服務的標準體制,減少對進口技術依賴和許可費開支,提高國家創新能力。隨著中國專利數量的迅速增加,專利訴訟量也正在激增,其中一些案件就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中國努力學習國際經驗,同時力圖制定國家産業政策,並把標準和智慧財産權戰略作為國內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國的一些政策舉措令西方感到擔憂,例如用標準化政策支援自主技術,制定排除國際公司的資訊安全標準,不願承認那些由跨國公司制定、未經國際組織批准的國際公認標準為國際標準。

  中國的反壟斷法和不斷發展的市場競爭政策也影響到中國對“標準必要專利”問題的處理。例如,2013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全球通信標準專利運營商——美國交互數字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判令其賠償華為公司320萬美元。總之,為了防止全部經濟效益都被返還給標準控制方和智慧財産權所有者手中,中國已強烈關注資訊通信技術的標準化問題,努力確保標準使用更加公平,為本國製造業服務。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技術資訊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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