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土地經營權抵押的制度設計
- 發佈時間:2014-12-20 03:31:39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發展現代農業要以掌握足夠的資本為前提。只有把農民大量的沉睡資産轉化為能夠“生錢”的資本,才能讓農民的錢袋子更快地鼓起來。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集中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上。要使土地抵押取得成功,必須穩定土地收益權、流轉土地經營權,解決好四個環節的問題。
一是確權頒證環節。農民大多不願把承包經營權證押給銀行,可由政府單獨頒發經營權證,專門用於抵押,山東棗莊對此已有實踐。為應對貸款違約時不按時支付流轉費和土地撂荒等風險,抵押土地須徵得農戶和集體同意。
二是價值評估環節。農戶自有承包地可抵押,抵押額度應主要看流轉費,為保證農民有生活來源,應限制抵押比例或期限。如果抵押租來的土地已支付流轉費,一旦銀行處置土地經營權,接手者只需償還貸款。由於抵押率較低,還貸金額可能低於直接租地成本,經營權可順利流轉。如果未支付流轉費,接手者既要付流轉費又要還貸,比直接租地成本高,經營權將無法流轉。且貸款人幾乎不支付成本就可獲得貸款,容易出現騙貸,這時土地抵押不可行。但如果貸款方通過基礎設施建設顯著提高了土地産出水準,或土地流轉合同價格遠低於目前市場價格,且土地增值超過了銀行貸款,那麼即使未支付流轉費,取得該土地經營權也比直接租地成本低,土地抵押也可行。
三是登記流轉環節。可依託基層農經站,建設好有形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拓展強化服務功能,開展確認價值、登記抵押、拍賣流轉經營權等工作。為防止重復抵押和擅自處置抵押土地,應規定土地抵押必須在農業部門登記。抵押登記資訊系統實現區域聯網和資訊公開,使銀行和租地者都能查詢抵押情況。
四是風險處置環節。由政府組建相應機構,代銀行管理抵押的土地,並在土地無法流轉時向銀行收購土地經營權。該機構應按市場化機制運作,實現自負盈虧。同時,建立風險共擔和利益補償機制,激勵銀行做好土地抵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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