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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股份合作:類型、效果與應對思路

  • 發佈時間:2014-12-20 03:31:4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農地股份合作是我國特定土地制度走訪基層自發的探索與創造,根據入股對象不同,可分為三類:一是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多存在於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該類型下的農戶因有較多非農收入而對農地依賴程度較低,願意主動拿出農地入股,農戶以獲得“保底收益+盈餘返還”情況居多。二是入股專業合作社。多存在於種植業或農機合作社中,該類型下的農戶入股與否取決於其對合作社的信任程度等因素,農戶既有可能獲得租金收入,也有可能獲得“保底收益+盈餘返還”。三是入股農業企業。在實踐中目前還比較少,該類型下的農戶入股與否主要取決於企業意願,農戶更有可能獲得租金收入。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項目支援等方式鼓勵農戶進行農地流轉或入股,引導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參與相關項目經營,但由於農地入股參與利潤分配會增加操作的複雜性,也會攤薄其他入股成員收益,可能導致有些農地入股的情況並不理想,更接近於資産出租而不是要素入股,農民收益並不理想。實際上,農地入股對促進農民增收作用的大小,不僅直接取決於農地入股帶來的經濟收益,還間接取決於農戶的非農就業意願與能力。調查中感到,在非農産業比較發達、農民就業機會較多、對經營主體比較信任等情況下,農戶可能更願意選擇入股,農地入股收益也較為合理穩定。

  農地流轉或入股從根本上講是市場行為,因此政府不宜行政性推動。對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鼓勵與扶持政策應重點圍繞糧食産業推進,並以適當形式將農地(入股)經營面積和保底收益引導向合理水準。同時,需要設法消除農地入股面臨的一些法律障礙;需要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訓,使傳統的中老年農民更加放心流轉入股農地,使專業化農業生産經營人才不斷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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