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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出爐

  • 發佈時間:2014-12-18 17:23:5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18日公佈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就股權眾籌監管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權眾籌非公開發行的性質、股權眾籌平臺的定位、投資者的界定和保護、融資者的義務等。

  為拓展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促進創新創業和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起草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權眾籌應當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並通過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滿足《證券法》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一是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註冊用戶;二是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三是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註冊用戶推薦項目資訊,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徵求意見稿》指出,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充分體現風險自擔,平臺的準入條件較為寬鬆,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原文如下: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平臺(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智慧財産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臺

  第五條 【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臺(網際網路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資訊發佈、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仲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準、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臺準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産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資訊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網際網路平臺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臺職責】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資訊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資訊、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資訊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資訊;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洩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資訊;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臺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産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八)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註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範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用戶資訊;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佈真實、準確的融資資訊;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資訊;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範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臺以外的公開場所發佈融資資訊;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範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産、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産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産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産品、信託計劃、保險産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身份資訊、財産、收入證明等資訊;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産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臺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網際網路平臺的ICP備案證明複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臺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臺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臺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資訊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衝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臺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臺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登出】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證券業協會登出股權眾籌平臺備案。

  第五章 資訊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佈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資訊報送範圍】股權眾籌平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臺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臺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臺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臺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資訊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資訊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資訊。備案管理資訊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資訊平臺,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用。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臺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資訊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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