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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個稅新規出爐 七類股權轉讓徵稅

  • 發佈時間:2014-12-18 07:1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包興安  責任編輯:劉小菲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需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個人從滬深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仍然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昨日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産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以下簡稱第三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于第三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所得。前兩種情形的股權(票)轉讓所得,仍然執行現行規定,不適用《辦法》。

  《辦法》規定了七類情形為股權轉讓行為:(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主要是規範股權轉讓過程中徵、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延續原有規定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就股權轉讓範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稅務機關徵收管理、服務規範等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相關規定更為科學和全面。《辦法》的發佈,既能有效解決當前困擾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徵納難題,還因進一步增強了政策的確定性、可操作性,從而大大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和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為我國個人股權投資行為的健康發展和規範運作提供了更為良好的稅收環境。

  隨著經濟不斷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日益活躍。作為個人非勞動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權轉讓通常具有轉讓金額大、資本升值率高的特點,是實現個人財富迅速積累的主要途徑。但股權轉讓行為的活躍,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個人短期內收入增長過快,造就了一部分收入較高的人群,拉大了這部分人群與普通收入階層的收入差距。

  上述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規範徵納雙方涉稅行為,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同時, 鼓勵個人投資、積極創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佈了《辦法》,對股權轉讓涉稅環節和相關要素進一步做了明確,規範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使之更加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辦法》還就加強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間協作、建立鏈條式動態管理機制、各稅種協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稅收管理要求。這必將對指導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明確管理思路、把握管理重點,不斷提升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水準起到積極作用,從而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對股權轉讓所得高收入個人的收入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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