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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促進成果轉化的法治環境

  • 發佈時間:2014-12-15 04:40:0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激勵創新的産權制度、智慧財産權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為推動建設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的法治建設提出了明確的方向與任務。

  科技成果轉化可大致概括為兩個轉化:一是科技成果由發明創造經研發轉化為規模化生産技術;二是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産權等權利由發明人轉移到企業等經營使用主體。顯然科技成果轉化涉及國家、企業、事業單位、集體、個人等多種利益主體。每個利益主體擁有各自的權力、權利和利益,這些權力、權利中既有行政權,也有財産權,還有精神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既有權利的歸屬,也有佔有、使用、獲利、處分等具體權益。可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社會、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要搞好這方面的法治建設,就是要分析、歸納其涉及的社會關係,尊重其運作規律,用法律法規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鼓勵、加速轉化的速度,規制轉化的行為。

  經過30多年的不斷探索,我國已基本建立了包括現代企業産權制度、市場競爭制度、智慧財産權制度以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體系。但隨著改革的深化、經濟科技實力的增強,確實存在部分法律、法規操作性不強,有些政策措施有悖于法律的原則與初衷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與改進。

  在産權制度方面,雖然涉及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家、法人、個人的産權規定基本明確,但需要對一些具體操作方法進一步規範。比如,由國家財政支援的科技成果的權利歸屬,《科技進步法》第20條規定其智慧財産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授予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同時規定國家有權在必要條件下指定許可第三方使用其成果的智慧財産權。上述規定仍有不明晰、不具體、難以操作的地方,需要改進完善,在強調技術發明人個人權益激勵政策的同時,尤其要尊重、保護科研單位、企業的自主經營管理權。

  在推動公平競爭方面,政府支援創新的邊界原則上應是“競爭前技術”的研究與開發,而對産品開發等後端技術創新行為應放手由企業主導。使用財政資金向企業撥款、支援其從事直接面向市場的産品開發、市場開拓等經營活動,會直接或間接地破壞了競爭的平衡,造成不平等競爭。因此,除創新型中小企業之外,政府財政不得向企業直接撥款,以維護公平競爭。財政資金對企業創新活動的支援,可通過財政資金參股的投資公司投入企業、有償使用財政資金。

  激勵創新的法治建設還涉及金融、土地、開發區、國際合作等諸多方面,也需進一步完善改進。

  (作者係原科技部智慧財産權事務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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