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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

  • 發佈時間:2014-10-21 08:25:41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關於科技體制改革部署和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激發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和全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于近日印發了《關於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部分符合條件的中央級事業單位開展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為便於中央級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理解和執行《通知》,回應社會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關切,財政部教科文司、科技部政策法規司、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協調司相關負責人對《通知》進行了解讀。

  1、請簡要介紹一下《通知》出臺的背景和總體考慮。

  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明確要求提高科學研究水準和成果轉化能力,搶佔科技發展戰略制高點。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並對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産業化提出了明確要求。開展深化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就是要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的通道,進一步為高校和科研機構及其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添油加力。我國高校和科研機構集聚了大量高層次人才,承擔了大量國家科研任務,積累了大量科技成果,是成果轉化的重要力量。近年來,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日趨活躍,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相關管理制度不適應成果轉化需要的情況,主要有:政府部門對成果使用、處置事項的審批環節多、週期長,影響了轉化的時效性;成果處置收益上繳國庫,用於人員獎勵的支出,擠佔了工資總額基數,削弱了單位和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等等。

  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針對這些反映的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等有關部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把一切有利於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一切有利於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全社會創新活力,一切有利於我國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提升,作為政府支援科技創新的著力點,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積極回應科技界的呼聲,研究制定了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改革措施。經國務院批准,三部委印發了《通知》,標誌著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正式啟動。

  這次改革的總體考慮是:一是從一切有利於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出發,積極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點和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二是按照權責一致、利益共用、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設計改革措施,為單位和科研人員創新創造鬆綁加力,讓創造性勞動的價值得到更好實現。三是注意與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合理銜接,緊密結合事業單位實際,試點先行,穩步推進改革。

  2、與中關村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改革試點政策相比,《通知》有哪些重要突破?

  2011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了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和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2013年9月,改革試點實施範圍從中關村擴大到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試點政策主要內容:一是簡化科技成果處置的審批程式。將處置科技成果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財政部備案,改為由單位自主處置、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式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二是將處置收益全部上繳中央國庫,改為分段按比例留歸單位、其餘部分上繳中央國庫。從實際情況看,試點政策雖有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激勵不足、通過拆分科技成果方式規避審批和收益上繳義務等問題。

  《通知》與中關村試點政策相比,有兩方面的重點突破:一是將單位科技成果的對外投資、許可等使用事項的審批納入了改革範圍,取消了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事項的所有審批和備案要求。二是將單位科技成果的處置收入從分段按比例留歸單位改為全部留歸單位。更為重要的是,《通知》對改革進行了系統設計,縱深拓展了改革範圍,從一切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出發,積極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點和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管理新模式,還對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定價機制,建立規範、合理、有效的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和激勵制度,落實科技成果向境外轉讓、許可的管理制度,落實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單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制度等都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3、在賦予單位科技成果轉化自主權方面,《通知》有哪些改革措施?

  科技成果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使用、處置一直按照現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執行。比如,當中央級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轉讓科技成果時,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要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財政部備案;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中關村的試點政策簡化了科技成果處置的審批程式,將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改為由單位自主處置,報財政部備案。

  考慮到科技成果必須在應用中才能産生價值,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不確定性等不同於單位其他資産的特點,為從根本上解決近些年來高校、科研機構反映的政府部門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審批問題,《通知》改革了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審批管理制度,取消了財政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所有的審批和備案要求,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權利完全授予了試點單位,試點單位可自主採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轉移轉化科技成果。

  4、在如何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化定價機制方面,《通知》有哪些新規定?

  科技成果的定價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環節,也是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一個難題。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化定價機制是破解這一難題的“鑰匙”。由市場決定科技成果交易的價格,既能夠真實反映科技成果的價值,降低交易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單位負責人國有資産流失的顧慮。因此,《通知》規定單位可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同時,為防止交易雙方暗箱操作、利益輸送等問題,《通知》要求實行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科技成果最終成交價格。此外,涉及科技成果評估的,按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5、在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管理改革方面,《通知》出臺了哪些新舉措?

  按照現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定,單位利用科技成果對外投資、許可所取得的使用收入留給單位,但單位科技成果的處置收入如轉讓收入,作為非稅收入,必須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為進一步調動單位的積極性,讓單位從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受益,並著眼科技成果轉化對經濟的提質增效升級、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的長遠考慮,《通知》規定單位科技成果處置收入不再上繳國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全部留歸單位自主支配。

  6、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方面,為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通知》規定了哪些具體措施?

  現行法律和政策文件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獎勵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如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從轉讓該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對獎勵制度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但由於各種原因,現行的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制度在部分單位沒有得到完全落實,影響了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

  為進一步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健全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制,保障現行的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制度的落實,《通知》規定:一是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的分配權利授予單位,試點單位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和股權激勵方案,有關部門不再審批。二是單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權激勵方案要明確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院係(所)以及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技術轉移機構等相關方的收入或股權獎勵比例,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建立利益共用機制。三是對發明人、共同發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轉移轉化中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比例。四是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用於獎勵人員的股權超過入股時作價金額50%的,按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有關規定,由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7、為落實科技成果轉化中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制度,試點單位的工資管理制度做了哪些調整?

  按照現行有關政策,對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實行計劃管理,單位用於科技人員獎勵的支出部分納入單位工資總額,並作為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來核定。為避免單位用於人員獎勵的支出部分對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的擠佔,影響單位落實獎勵制度的積極性,《通知》規定,單位用於人員獎勵的支出部分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8、在取消對試點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審批後,相關政府部門如何加強對試點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監管,《通知》建立哪些新制度?

  在取消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批後,如何加強對試點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日常監管顯得尤為重要。在結合國內實際和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通知》建立了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項目管理機構、試點單位各個層次相互銜接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報告制度。《通知》規定,試點單位應當按規定將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主要包括獲得的科技成果情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收入及分配情況等,向單位主管部門報告。試點單位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將年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報告報送財政部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相關部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也應建立相應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報告制度。此外,《通知》要求,鼓勵科技成果首先在境內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轉讓、獨佔許可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的管理機構要嚴格落實科技成果向境外轉讓、獨佔許可的管理制度。

  9、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方面,《通知》對相關職能部門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鏈條長,涉及面廣,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協同努力,主動轉變職能,積極改進管理方式。一是建立應用類科技成果資訊庫。為解決目前財政性資金資助産生的科技成果分散在多個部門管理、沒有建立統一的應用類科技成果資訊庫,不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問題,《通知》規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地方建立財政性資金資助産生的應用類科技成果資訊庫。科技成果資訊庫要面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資訊的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二是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管理機構要改進和完善科研組織管理方式,明確應用類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成果轉移轉化義務,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三是單位主管部門要將成果轉移轉化和智慧財産權創造、運用作為對機構及人員評價、資金支援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並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四是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專利資訊傳播利用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地方加強智慧財産權執法保護。

  10、《通知》對試點單位加強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高校、科研機構作為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權利人,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按照權責一致、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管理,這也是深化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的重要內容。

  《通知》規定:一是單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二是單位要規範和優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流程,明確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報告、智慧財産權管理、資産管理、評價獎勵等工作的責任主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特點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獎勵制度。三是單位要建立和完善鼓勵、規範科研人員創辦企業的管理制度。四是單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內部控制制度,以防止私自轉移轉化、低價處置科技成果、違法從事關聯交易等行為。(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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