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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無障礙”呼喚體系“精耕”

  • 發佈時間:2014-09-11 01:30:42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張佳星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中提出:“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

  承載著知識與技術的勞動,凝集在形式多樣的科技成果中。它們的商業化應用和産業化轉移,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追溯源頭,科技成果有的源自企業,與市場有著與生俱來的“零度貼合”,似“草根”般接地氣——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對前一年授權的發明專利實施轉化情況的跟蹤調查結果顯示企業實施率接近100%。然而,企業的逐利性將這類科技成果囿于個體視角。

  由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以科學知識儲備、産業戰略佈局、行業技術補缺為第一使命,則更像誕生於“殿堂”,由於先天不以盈利為第一目的,其轉化動力疲弱。

  如何各展所長、互補不足,讓科技創新能力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勁推動力,讓科技成果的産生、完善、應用、再完善、再實踐的發展升級過程如流水般活躍、激揚、暢達不受阻滯?

  眼望國際:探析前車之鑒

  前不久,我國駐美使館科技處在一份名為《美國科技成果轉化指標體系對我國的啟示》(以下簡稱“啟示”)的報告中回顧了美國現行促進技術轉化的法律體系與政策機制的形成過程,展示了一份年鑒式的線路圖。

  上世紀八十年代之前,與我國現階段類似,為保證成果“公共性”,美國聯邦政府擁有專利所有權,導致研究機構進行後續技術轉化意願不足,出現了“誰都擁有,誰都不用”的狀態,彼時美國的專利實施量佔比不到5%。

  與其綁著公共性“捂新成舊”,不如放開來“推陳出新”。1980年美國開始實施的《拜杜法案》,授予承擔國家科研計劃的大學和科研機構以科研成果的專利所有權,鼓勵其與企業合作。這將“殿堂成果”推出了第一道門。

  目前而言,我國的“殿堂之門”還半開半掩著,由於沒有明確法規,成果轉化的步態只能是“欲邁還止”。

  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副局長何志敏在他《關於儘快出臺〈職務發明條例〉切實保障發明人合法權益的建議》中指出,國有資産管理中將技術類無形資産和有形資産採用統一標準對待,沒有注意到無形資産和有形資産的區別。目前,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産在對外投資和發展中遇到制度性梗阻,國有資産管理審批程式顯得過於繁雜,成了成果轉化的“絆腳石”。

  這塊“絆腳石”的存在已在國家相關部門的關注中,並正在醞釀撤除——

  今年年初公佈的由科技部起草並報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首次承認科研機構、高校的科技成果處置權——新增第十條中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對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和投資。”

  7月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決定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選擇部分中央級事業單位,開展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允許試點單位採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勵對科技成果創造作出重要貢獻的機構和人員。

  試在地方:星火四起之勢

  據“啟示”的梳理,為成果處置權放行後,1986年—1996年間,美國通過一系列法案和行政命令,使得技術轉化成為高校院所的應盡之責,並細化政策,明確機構形成、分成獎勵機制等,進而形成了整套的法律與政策機制,為“推出門”的成果鋪設了引導之路。

  我國則不同,上未動而下先行。市場的呼喚和“先行先試”的許可給了地方探索的土壤。這使得在全國性大環境未及形成前,各地便可因地制宜、因勢利導,迅速作出反應,不僅應需而動,也為全局走向自發地形成了“試點”。

  2011年,中關村實施“1+6”先行先試,推進科技成果處置和收益權改革,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科技成果,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可由本單位自行處置,開展完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隨後,上海張江、武漢東湖也分別推出了先行先試的改革措施。

  相關報道顯示,“繃不住”的成果轉化趨勢被進一步“鬆綁”,各地陸續出臺條例和意見,規定收益分配、明確高校院所職責、健全管理體系——

  2013年11月,天津市印發《天津市支援科研院所創新發展實施意見》,鼓勵創辦企業、並規定職務發明所得收益最高將有95%可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團隊。

  2014年1月,俗稱“京校十條”的《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協同創新若干意見(試行)》發佈,規定高校可自主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審批,轉化所獲收益中不少於70%的比例可用於獎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

  2014年3月,《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正式發佈實施,首次明確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至少20%的專利轉讓、許可使用費用的凈收入。

  2014年4月8日,湖北省武漢市政府常務會原則通過《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高校、科研機構職務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見》。成果轉化所得凈收益,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團隊所有,允許高校及科研機構與科研人員共用科技成果所有權。

  2014年9月2日,四川省政府印發《支援成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創建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十條政策》,鼓勵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經單位批准後到成都高新區自主創業,在3—5年內保留其身份和職稱,創業所得歸個人所有。鼓勵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成都高新區落地轉化,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新機制,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轉化收益中至少70%歸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所有。

  “走得人多了便成了路”。近一年來,各地的探索與嘗試以星火燎原之勢漸起。

  需要自省的是,“‘勢’欲為何”人們不得而知,“摸著石頭過河”需要一套科學、全面、綜合的評估體系為“綱”、為“尺規”、為“參照”,它不僅可以防微杜漸、偏航矯正,還能從大局上推動政策的制定,最終促進國家創新能力的提高。

  據此,“啟示”中對美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進行全面研究分析後,強調建立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科技成果轉化指標體系至關重要,“指標體系應符合市場機制重點關注專利的披露、申請、授予、轉讓、許可及股權收入環節;結合國家科技報告制度建設,基礎數據要準確全面;重視學界研究成果;關注長期影響。”它將使得對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研發經費投入效果的評估有可倚、反饋有可據、歧路有可警。

  根植市場:大潮召喚之響

  “美國一項研究表明,通過技術轉移,企業的平均收益為55%,而通過自行研究開發,企業的平均收益僅為22%。”科技部火炬中心技術市場發展諮詢專家林耕認為,高新技術企業借“智”于高校院所,更有利於企業成長。

  在北京,由於引進了一項未被完全産業化的技術——高含固污泥厭氧消化技術與沼氣凈化技術,桑德集團2009年擊敗法日韓等國中標沙烏地阿拉伯第九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工程,成為首個出國承建大型環保工程的中國環保企業。

  在瀋陽,中科院瀋陽應用生態研究所的穩定性肥料技術産業化並推廣後,帶動全國40多家企業形成聯盟,4年間推廣使用面積3.7億畝,創效150億元。

  據統計,2013年我國技術合同交易額達到7469億元,年增長率16%,科技成果轉化對經濟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如潮水般勢不可擋。

  儘管如此,現行的評價體系、激勵機制、法律框架對活躍的市場需求卻擱置著諸多“不利於”的藩籬。《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起草説明中寫道: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考核評價體系不利於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工作體系不健全;尚未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科研事業單位資産管理和收益分配製度;對科技人員的激勵政策落實不到位……

  “我們希望科技人員能持有一定的股權,但是研究單位是保守的。”遼寧奧克化學董事長朱建成時常擔心與院所合作的持久性,“企業需要長期延續的服務,技術不斷改進創新,才有利於持續支援企業的發展。”

  “‘技術商人’在高校裏沒有應有的地位和職稱,阻礙了人才隊伍的壯大。”林耕説,由於不搞教學和研究,技術轉移從業人員的職稱按工程類評級,即便是高級工程師,在大學的地位也較低。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發展技術市場、健全技術轉移機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條件,需要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加強智慧財産權運用和保護,加強版權保護,則需要修改專利法、著作權法。”

  為科技成果鬆綁、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完善法律框架,在科學規範的制度下,走出“殿堂”的高知,將在市場浪涌中激揚出活力,發揮獨特的科技引領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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