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農場法治經營解析
- 發佈時間:2014-12-10 03:31:54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過去半個世紀,挪威的農業從小農戶經營向適度規模化方向發展,相關的法律對確保農場經營主體各項權利、理順農場經營各項關係和農場經營規模大小等方面具有關鍵作用。挪威農場經營的法律主要包括:所有權法、特許權法和農業法。
所有權法具有悠久的歷史,當農場經濟的各項權利可用於交易,經營農場家庭就會隨之處於交易者的角色。由於挪威59%的農場土地流轉是發生在家族成員之間的無正式流轉文件的流轉行為,所以,難以客觀的得到所有權法對農場經營的影響。然而,要想獲得土地的所有權,經營主體至少要擁有37.5畝的農業生産用地,為了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就需要採取家族經營土地的流轉等方式將土地的規模提升到37.5畝以上,法律對土地規模化生産的作用就顯現了。總的來説,所有權法在確保家族內部土地規模流轉的同時,也減少了土地租賃經營者購買他們所租借土地的可能,某種程度上也防止土地的大規模集中。
所有權法和特許權法的共同結果是規定了土地的所有關係,理順了土地各主體的關係。第一,當購買者獲得土地後必須在農場居住超過五年才能擁有所有權(對家族成員同樣適用),間接的設定一個規則,來減少農場通過購買土地來無限擴張的機會。並沒有通過設定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名義上可以擁有過多的土地。第二,特許權法規定,當企業法人購買土地時,從事農業種植的企業法人具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這意味著當企業購買土地時必須至少有一個人是積極從事農業生産的。
農業法。挪威現有法律保證了土地資源以最優化的方式去利用,同時保證社會和農民的利益,例如,通過促進土地流轉來促進就業和農業發展。農業法的兩個方面都與土地經營問題相關。第一,該法主要針對土地的擁有者以確保他們種植的積極性,或者他自己種植,或者將土地流轉給積極種植的主體。為了確保流轉雙方的權益(租賃者和擁有者),法律規定雙方必須簽訂流轉合同,而不是口頭約定。第二,規定農場各項權利分割的條件。在通常情況下不允許分割的,在特殊情況下政府可以採取措施分割,特別是對社會發展有利的情況,比如財産所有結構和持有結構的平衡。農場主可以把已經獲批的土地交易給積極種植的經營主體(大多數情況都是租賃出去),而保留農場的其他的一些權利(住宅樓,外部建築,花園以及極少數農業用地)。在這種情況下農業法可以同時實現三個目的:農村定居、農民就業和農業合理化。在挪威,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還較少,擬議的挪威農業修訂政策呼籲此類用地結構調整,以得到更廣泛的應用。
(文章來自JournalofRuralStud-ies,2014年33期。原作者:MagnarFor-bord等,呂兵兵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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