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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農場經營、政策及補貼制度變化

  • 發佈時間:2014-11-29 04:31:5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挪威是歐洲嚴格依據法律和經濟補貼制度來保證農業發展結構的國家之一,較小規模的農場經營仍佔據主要地位,而在歐洲其他許多國家的農場已發展成較大規模以提高勞動生産率。過去的50年,挪威土地流轉得到相當大程度發展,由自有經營向流轉經營發展,農業政策及補貼制度也在發生變化。

  在歐盟,組合政策措施鼓勵農業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經營,市場則把農業導向更具規模化、商業化和專業化方向發展。挪威雖不是歐盟成員國,卻深受歐盟發展的影響。1959年,挪威198315家農業經營主體中的87%為農民自己經營,現在,挪威的農業經營主體減少至46624家,而這一百分數卻始終較穩定。這一方面由於職業農場經營者的經營面積在擴大;另一方面,經營模式發生顯著變化,從農民自營為主發展為流轉規模經營為主,截至2008年,挪威自營者把40%的土地流轉了出去。

  農業政策對農業土地管理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過去五十年,農業土地管理一直是挪威政策關注的重點,專門制定法律和經濟補貼制度來確保農業生産。法律制度和經濟手段分別影響土地管理的不同方面。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土地所有制度、經營和流轉情況。經濟補貼則有助實現土地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例如,歐洲的補貼制度能夠將每個經營主體的耕地經營規模控制在合適的範圍從而防止大規模流轉的發生。

  直到19世紀70年代,挪威的政策關注點還集中在小農戶,而同期歐洲的一些國家已經開始重視農業生産效率的提升。小農戶的經營制度形成于1950年左右,當時是為了讓農民能夠通過種地獲得足夠生活收入。1955年這一制度通過立法。這一制度旨在把土地給主要以經營足夠規模耕地來獲取經濟收入的家庭。另外也明確規定,非經國家同意不能收回農戶土地經營權。

  1970年,挪威的農業政策開始強化食品自給、農民增收。要實現這些目標,需要通過平衡不同規模的農場收入,例如通過補貼等等。1974年,旨在保證男女持有農場平等權利的法律通過。還有一些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積極種植農戶的穩定性。農業政策中還將保證農村地區人口數量作為關鍵目標。

  十九世紀八十年代,農業生産出現過剩現象。九十年代,新的政策傾向於強調政策調控與市場導向相結合。補貼降低、價格下降,特別是對於穀物,這意味著農民的飼料價格下降,這極大促進養殖業發展。對於以穀物為主的農場來説,補助和效益的下降讓他們有所影響,但仍然在可控範圍之內。同樣在十九世紀九十年代,資本開始進入農場生産,同時,隨著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政策開始傾向於生態環境效益等農業綜合效益。

  經濟補貼目的是增加農民收入,有利於調整農業生産結構,農場規模和地區之間的收入,並有利於節能減排。給農民制定生産標準,並在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比如,因種植和養殖補貼不同,要分別詳細登記。

  挪威耕地接受的補貼有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按照單位土地定額進行生態環境保護補貼,另一部分視用地類型、規模和區域差異進行的補貼。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挪威的耕地面積、注重農業生態效益與農民增收協調發展。對糧食種植戶的補貼制定面積區間,1992年制定有3個區間,小于60畝的面積補助最少,在60到600畝之間的面積補助最多,超過600畝的部分補助較少。到2000年,最小的區間和第二個區間合併,從2002年到2005年則按統一的補助標準進行補貼,從2006年開始重新採取可行度較高的兩個區間,但不同地區的分區標準不同。

  在挪威農業最發達的東南部地區補助較高,對糧食種植的農場的補貼,低於和高於1200畝的畝數補貼分別為每畝約合37.7美元和35.1美元。這些補貼手段的變化均是為了提高農場種植糧食的積極性,積極引導農場進行適度的規模化種植。

  (文章來自JournalofRuralStud-ies,2014年33期第9-19頁。原作者:MagnarForbord等,于洪光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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