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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監管鬆綁 告別“戴鐐銬起舞”時代

  • 發佈時間:2014-11-03 08:43:3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日前正式發佈實施,相關配套規則時間表明確 期貨業告別“戴鐐銬起舞”時代

  為了保障《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證監會將從研究制定配套規則、繼續做好相關法規整合與修訂和繼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三方面開展工作,相關工作內容已進行了任務責任歸屬和明確了時間表。

  作為落實期貨《創新意見》的一項重要舉措,《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于日前正式發佈實施。《辦法》對期貨公司的股權激勵、資管業務審核、準入門檻和業務經營範圍等進行了調整或修改,對期貨公司在市場發揮的作用也重新進行了定位,業內直呼政策實現了大鬆綁。

  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向上證報記者透露,為了保障該項《辦法》的順利實施,證監會將從研究制定配套規則、繼續做好相關法規整合與修訂和繼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三方面開展工作,相關工作內容已進行了任務責任歸屬和明確了時間表。

  多項業務實現鬆綁

  與此前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對股東持股比例、營業部設立和資管業務進行了修改,對期貨公司可參與的交易範圍進行了明確,對不適應監管實際或是在《辦法》中已有新的規定予以廢止。多位業內人士表示,《辦法》一方面是將期貨公司經營業務範圍擴大,另一方面則是為行業的創新發展保駕護航;此外,在政策全面鬆綁的同時,期貨公司也應當注重防範市場風險,強化資訊披露義務。

  北京工商大學證券與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表示,《辦法》是在創新背景下應運而生的,降低或放開行業準入門檻,説明期貨業已經成為非特許行業。引進戰略股東和民營外資,將期貨公司“經紀”兩字去掉,是對業務範圍的進一步擴大。監管層指出,將期貨公司可從事的業務劃分為公司成立即可從事、需經核準、需登記備案以及經批准可從事的其他業務等四個層次,是為未來行業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

  胡俞越説,經紀業務、資産管理、風險子公司、投資諮詢、境外代理、中間介紹業務和自營業務,期貨公司未來都可以嘗試開展這些業務。《辦法》中取消資産管理業務的核準,將其調整為依法登記備案的事項,以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這是對期貨資管業務的放開,資管業務“戴著鐐銬起舞”的階段已經過去。

  業內人士表示,期貨公司應當將《辦法》和《創新意見》結合思考。《創新意見》指出,當實現四個“拓展”,向多元化業態拓展、向現貨拓展、向場外拓展和向境外拓展,提出探索建立以套期保值和風險管理為目的的專業交易商制度,培育專業交易商隊伍,要求穩步發展場外衍生品業務,服務實體經濟風險管理需要,這些都是對“期貨經營機構”的詮釋;同時,《辦法》對多項業務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實際就是將兩者很好地進行了結合。

  三方面保障《辦法》實施

  《創新意見》和《辦法》前後推出,業內對於如何保障順利實施,以及是否有相關配套規則推出給予很大關注。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向上證報記者透露,證監會正在制定相關配套規則,屆時會公開發佈,其內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保障《辦法》順利實施,研究制定配套規則。證監會將研究制定《辦法》的配套實施規定,做好法規發佈前後的銜接工作,保障《辦法》順利實施。

  二是根據《辦法》及《創新意見》有關精神,繼續做好相關法規整合與修訂工作。《辦法》在期貨公司高管人員管理,分支機構設立等諸多方面重新做了原則規定,需要對相關法規細則進行修訂調整,證監會將結合前期法規整合工作進展,進一步研究修訂有關監管規定,《創新意見》中提出的一些鼓勵公司創新的舉措,將儘快予以研究落實。目前,證監會已根據《創新意見》的內容制定了任務分工表,明確了各項任務的責任歸屬和時間表。

  三是繼續加強期貨公司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強化了對期貨公司的監管要求與法律責任,加大了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也加大了監管者的監管職責。《創新意見》也在最後一部分“加強風險防範”中提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證監會將在監管轉型要求的指導下,具體落實《辦法》、《創新意見》對於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有關規定。記者 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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