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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實施期貨公司監管辦法 著重修改五方面

  • 發佈時間:2014-11-01 08:34:25  來源:新華網  作者:王寧  責任編輯:郭偉瑩

  □進一步降低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股東的準入門檻

  □取消資産管理業務的核準,調整為依法登記備案的事項

  □允許依法進入證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場所開展衍生品及相關業務

  本著功能監管及適度監管的理念,且利於提升期貨公司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證監會昨日正式發佈實施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在昨日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發言人鄧舸説,《辦法》自今年8月29日至9月28日公開徵求意見一個月中,共收到12條書面反饋意見,總體來看,社會各界對《辦法》普遍認可,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根據市場意見,證監會對《辦法》中的股權激勵、分支機構審批、資管業務審核、交易場所範圍等五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從內容來看,包括了降低準入門檻、優化股東條件,完善期貨公司業務範圍,明確多元化經營相關要求,明確引進境外股東和設立境外機構的相關規定等九個方面。

  著重修改五個方面

  鄧舸介紹説,根據市場意見,證監會對《辦法》主要作了五項修改:

  一是從有利於股權激勵的角度考慮,刪除股東條件中關於持續經營時間和盈利的要求,進一步降低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股東的準入門檻。

  二是與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主體保持統一,將期貨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主體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調整為“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是鋻於證券、基金、期貨公司的資管業務統一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在《辦法》中取消資産管理業務的核準,將其調整為依法登記備案的事項,以與該辦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四是擴大期貨公司可參與的交易場所範圍,允許其依法進入證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場所開展衍生品及相關業務。

  五是鋻於部分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監管實際或是在《辦法》中已有新的規定,證監會對其予以廢止,並將其中需作保留的部分在《辦法》作了規定。例如《辦法》已對外資參股期貨公司作出統一規定,廢止了《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參股期貨經紀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同時,《辦法》也有未採納的意見,主要涉及上市期貨公司股權變更、取消部分期貨公司行政許可項目等方面。主要原因在於:一是對於個別要求放鬆監管的建議,基於監管需要,為避免實踐中發生監管套利,因而未予吸收;二是部分建議由於在其他辦法已有規定或是超出上位法的授權範圍,證監會未予吸收。

  主要包括九項內容

  鄧舸表示,《辦法》是響應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貫徹監管轉型精神,加強對期貨公司事中事後監管,是提升其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一項重要舉措。從正式發佈的《辦法》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一是落實簡政放權要求,貫徹監管轉型精神。《辦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及下放的相關內容作出規定,明確期貨公司需審批的股權變更事項以及部分已取消審批事項的備案要求。

  二是降低準入門檻,優化期貨公司股東條件。將期貨公司股東範圍由中國法人擴大到單位和自然人;明確自然人股東資格條件,優化非自然人股東的資格條件。

  三是完善期貨公司業務範圍。將期貨公司可從事的業務劃分為公司成立即可從事的業務、需經核準業務、需登記備案業務以及經批准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等四個層次,併為未來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

  四是明確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的相關要求。明確風險隔離和利益衝突防範方面要求,並對期貨公司業務部門及崗位設置要求作出調整。

  五是完善監管制度,著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加強了對於期貨公司的事中事後監管,完善並豐富相關監管手段,強化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制度以及交易風險控制要求。

  六是強化期貨公司資訊披露義務。《辦法》調整了期貨公司股東的告知要求;完善期貨公司對股東的報告要求,明確期貨公司的資訊披露範圍。

  七是完善期貨公司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辦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對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八是配合境外交易者從事特定品種期貨交易作出相應制度安排。如放寬對於客戶開立期貨賬戶的限制,為原油期貨市場引入境外客戶掃清制度障礙。

  九是明確期貨公司引進境外股東和設立境外機構的相關規定。《辦法》落實了我國對外開放的有關承諾,明確外資可以參股期貨公司;明確期貨公司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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