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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管辦法正式發佈實施 明確四項業務範圍

  • 發佈時間:2014-11-01 08:56:24  來源:新華網  作者:程丹  責任編輯:郭偉瑩

  證監會昨日正式發佈實施《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辦法》完善了期貨公司業務範圍,將期貨公司可從事的業務劃分為公司成立即可從事的業務、需經核準業務、需登記備案業務以及經批准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等四個層次,併為未來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

  具體來看,《辦法》包括了九方面內容,一是對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及下放的相關內容作出規定,明確期貨公司需審批的股權變更事項以及部分已取消審批事項的備案要求。二是降低準入門檻,優化期貨公司股東條件。將期貨公司股東範圍由中國法人擴大到單位和自然人;明確自然人股東資格條件,優化非自然人股東的資格條件。三是完善期貨公司業務範圍。四是明確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的相關要求。明確風險隔離和利益衝突防範方面要求,並對期貨公司業務部門及崗位設置要求作出調整。五是加強對於期貨公司的事中事後監管,完善並豐富相關監管手段,強化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制度以及交易風險控制要求。六是強化期貨公司資訊披露義務。調整了期貨公司股東的告知要求;完善期貨公司對股東的報告要求,明確期貨公司的資訊披露範圍。七是完善期貨公司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對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八是配合境外交易者從事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做出相應制度安排。如放寬對於客戶開立期貨賬戶的限制,為原油期貨市場引入境外客戶掃清制度障礙。九是明確期貨公司引進境外股東和設立境外機構的相關規定。明確外資可以參股期貨公司;明確期貨公司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基本要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證監會根據市場意見,對徵求意見稿作出了多處修改,主要有:刪除股東條件中關於持續經營時間和盈利的要求,進一步降低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股東的準入門檻;將期貨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主體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調整為“公司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取消資産管理業務的核準,將其調整為依法登記備案的事項;擴大期貨公司可參與的交易場所範圍,允許其依法進入證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場所開展衍生品及相關業務;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中已不適應監管實際的相關規定等。

  據了解,《辦法》未採納意見涉及上市期貨公司股權變更、取消部分期貨公司行政許可項目等方面。鄧舸解釋未採納原因時指出,一是對於個別要求放鬆監管的建議,證監會基於監管需要,為避免實踐中發生監管套利,因而未予吸收;二是部分建議由於在其他辦法已有規定或是超出上位法的授權範圍,未予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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