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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體産業上海機場承諾八年打白條 被責令限期解決

  • 發佈時間:2014-08-15 09:59: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博律師事務所張新維律師稱,上市公司大股東做出了承諾之後,只要履約就要支付相應的履約成本,因此一般會“能拖就拖”。

  編者按:2012年底,證監會發佈統計數據,有80家公司上市公司存在承諾打白條情況,之後,這80家公司備受關注。近日,中體産業上海機場兩家已承諾8年仍未“兌現”的上市公司,均收到了當地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決定。再拿承諾開玩笑,顯然要付出代價了。

  近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4號文”發威,多家開出“空頭支票”的上市公司遭到當地證監局行政監管,其中,中體産業和上海機場兩家已承諾8年仍未“兌現”的上市公司,均收到了當地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決定,責令其限期説明情況。

  上述兩公司大股東作出承諾時,“適當的時機”、“盡可能”、“未來”等沒有具體履約期限的模糊性詞彙,讓履行承諾這件事一拖就是八年,現在終於無法再拖下去了。因為,今年1月份,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力求通過加強對相關方承諾及履行行為的監管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威諾律師事務所的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諾的問題,近些年來相當普遍。由於承諾用詞模糊,給大股東等留下了隨意違約的藉口。但目前監管部門對此高度重視,已經出臺規定,限制使用模糊用詞,承諾條件必須明確。

  中體産業

  被要求限期拿出“解決方案”

  中體産業8月9日公告披露,該公司于2014年8月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發給公司大股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並抄送公司的《關於對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採取責令公開説明措施的決定》(津證監措施字[2014]9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期間,于2006年12月11日公開披露了《中體産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溝通協商情況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調整公告》及《中體産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修訂稿)》,其中,“你單位承諾在未來適當的時機,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並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式情況下,將可提供的優質資産盡可能優先注入中體産業。”公司2014年6月27日(臨2014-24號)公告該承諾事項未履行完畢。

  上述承諾事項使用了“適當的時機”、“盡可能”等模糊性詞語,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且未按《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時限要求予以解決或規範,其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有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規定,“現對你單位採取責令公開説明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單位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媒體上,公開説明未能按《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的時限要求解決或規範承諾的原因、目前的進展、下一步解決方案並提示相關風險,説明應清晰、合理,不得用詞模糊、有歧義”。

  記者致電中體産業董秘段越清,追問該公司何時做出相關説明時,她只一句“請您看公告吧,我沒有什麼要説的,謝謝您的關注”,便匆匆挂斷電話。

  在此前6月27日的公告中,中體産業公司方面稱,截至本公告日,前述承諾尚未履行完畢。公司將繼續與大股東保持溝通,密切關注承諾履行的進展情況,並根據監管要求,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海機場

  被要求明確履約時限

  8月12日,上海機場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告知公司,其于2014年8月8日收到上海證監局《關於對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公開説明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14]26 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你公司作為上海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于2006年承諾:‘上海機場集團未來將通過一個上市公司整合集團內航空主營業務及資産’。上述承諾事項沒有明確的履約時限。截至2014年6月30 日,你公司未予以規範,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 號)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 號)第六條的規定,現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資訊披露的媒體就上述承諾事項履約時限尚未規範的原因、目前的進展、下一步解決方案及相關風險作出公開説明。”

  八年未履約

  或涉嫌違反《合同法》

  京博律師事務所張新維律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稱,上市公司大股東做出了承諾之後,只要履約就要支付相應的履約成本,因此一般會“能拖就拖”;但也應有一個合理的期間。上述兩家上市公司在承諾時雖然用了“適當的時機”、“未來”等不確定的詞彙,但“一拖就是八年肯定不合理,于情于理都説不過去,對於投資者來講,有幾個八年啊”!

  而且,張新維認為,兩家上市公司對投資者作出的承諾相當於和中小股東之間簽訂了“合同”,八年未履約就涉嫌違反《合同法》,從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來講,“未來”的合理期間應該不超過三年,上市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楊兆全認為,對於過去已經做出的模糊承諾,監管部門也在通過行政影響力,爭取解決。當然,由於法律並未認定這種行為屬於欺詐或者違法,監管部門似乎不能對這些上市公司做出處罰。對投資者而言,如果民事訴訟途徑暢通,完全可以通過合同訴訟加以解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用語模糊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這樣可以認定上市公司應該履行承諾。

上海機場(600009) 詳細

中體産業(600158)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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