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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保險獲中行15億增資擬購中航三星人壽51%股權

  • 發佈時間:2014-08-15 10:12:42  來源:東方網  作者:劉艾琳  責任編輯:孫朋浩

  8月14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中銀保險獲股東中國銀行增資15億元,用於收購中航三星人壽51%股權。

  6日,保監會已經核準中銀保險增資,增資後,該公司註冊資本金為45.3508億。中航三星人壽是由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下稱“中航集團”)、南韓三星生命保險株式會社(下稱“三星生命”)在2005年按各自50%比例注資的一家合資壽險公司。

  早在2013年底,中國銀行、中銀保險已同中航集團、三星生命公開簽署協議,將共同持有中航三星人壽,但持股比例尚未商定。此次中國銀行向全資子公司增資15億,並有51%絕對控股的野心。

  “相比年初有實質性進展,保監會批准增資也可看出態度,但要完成收購這只是第一步,後期還需要保險公司股權轉讓、保險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等行政事項審批,是否能成功收購仍未可知。”14日,一位接近保監會人士對本報記者説。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根據中銀保險與中航集團、三星生命簽訂的增資協議,收購總出資額約13億。同時近期中航三星人壽可能申請增資,按照協商,若屆時收購相關手續未完成,則由兩個原股東對壽險公司先行增資,中國銀行在交割日按股權比例以1元/股的價格補充增資。據計算中國銀行的最終出資額可能會在原13億基礎上增加2億,即15億。

  中銀保險控股後,中航三星人壽業務將以中國銀行渠道為主,“計劃三年實現壽險公司的盈虧平衡”。上述中銀保險人士説。

  按照今年4月出臺的《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中銀保險作為收購人,應書面承諾3年內不得轉讓相關股權或股份,以確保被收購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運營。

  合資渠道之困

  已成立9年的中航三星人壽,至今未扭虧為盈。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該公司今年上半年在28家外資壽險中規模保費收入排名第19位。2013年規模保費收入約為7億(其中原保險保費收入3.4億),年報顯示去年凈利潤虧損6700萬,綜合收益總額虧損9300萬。

  中航三星人壽業務拓展主要依靠中方股東資源,2013年中航集團代理

  保費收入3200萬,佔同類交易金額比例達55.8%,而2012年這一比例為42.9%。但支付給中航集團的手續費去年也為2200萬。同時,2013年另有近3000萬保費收入直接來源於中航集團。

  公司仍未達到規模效益型並且處於機構擴張期,費用超支率達到287%。公司方面稱要從三個方面降低費用率:擴大業務規模降低單位分攤的公司管理費用,逐步實現規模經濟效應;提高業務品質,如代理人每人平均産能等管理費用,逐步實現規模經濟效應;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水準尤其要費用預算、控制考核等。

  規模擴展緩慢的原因之一是注重期繳和新業務價值。2013年中航三星人壽保費期繳比例為64.4%,銀保渠道也保持較高期繳率,為91%。“銀保期繳”成為中航三星人壽2013年起的重要發力點,同時亟需開設新分支機構、擴大業務規模。

  因此,多網點大型銀行成為中航三星人壽擴張的首選合作方。知情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今年6月,中航三星人壽的經營權就已由中銀保險接手。網點佈局已在計劃之中。

  中行保險野心

  雖然在股權架構上,中航三星人壽為中銀保險的子公司,但“更多層面上是中國銀行的經營行為,跟財險這邊沒有太大關係。”一位中銀保險內部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説。

  中國銀行認為完成一産一壽的配置,能幫助其緩解利率市場化帶來的壓力。“引入控股的保險公司,既能給銀行客戶更多金融服務,同時增加非息收入增長,對保險公司而言,也能降低其經營成本。”一位參股保險公司的銀行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

  相比産險,壽險涉及長期投資理財和財富管理,與銀行資源較多匹配。目前大型銀行多配置壽險公司,如農業銀行的農銀人壽、工商銀行的工銀安盛、建設銀行的建信人壽、交通銀行的交銀康聯、招商銀行的招商信諾等。“相比産險,壽險上規模快,有助於銀行收入結構調整。”上述人士稱。

  目前中國銀行擁有三家保險公司,在香港已經佈局一産一壽,在內地全資控股中銀保險。

  中國銀行體系收購壽險牌照有過失敗案例。2009年中國銀行從中銀集團(其香港子公司)手中全數收過中銀保險,並意圖通過中銀保險投資參股恒安標準人壽,即使該計劃已獲監管批准,但最終仍未如願。有一説法是恒安標準外方股東英國標準人壽不願放棄股權。

  但此次韓方股東有意讓中國銀行加入。據韓聯社首爾報道,三星生命在簽署協議時表示,中航三星成立以來,在70多家壽險公司進行激烈競爭中並沒有取得可喜業績,“為了利用銀保渠道尋找新增長力,將與中國五大國有銀行之一的中國銀行進行合作。”

  近年隨著我國保險業加快向國內外資本開放,保險公司數量持續增加,經營管理狀況開始分化,不同動機、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收購合併日益活躍。

  今年4月下發的《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對收購人做了一系列限定,除3年不得轉讓股權外,還要求收購過渡期內,除為挽救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保險公司外,收購人不得提議改選保險公司董事會,被收購保險公司不得進行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産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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